案情简介:
前不久,新能源汽车车主刘某购置了其所住小区的一个标准车位,因小区开发商所配备的充电桩电价远高于居民用电电价,刘某便多次向某物业公司申请,从小区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到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而物业公司却以居民用电变压器容量无法满足充电桩负荷、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刘某的申请,仅同意其从充电桩专用变压器接线安装充电桩。刘某与某物业公司多次沟通无果,遂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8日,记者从前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刘某出具同意从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前并无强制性规定或政策要求,居民小区在已配备专用充电桩变压器及充电桩的前提下,不得再从生活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充电桩。根据法院向供电企业核实的情况,案涉小区满足通过居民用电变压器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某物业公司在无证据证明有安全隐患或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不得拒绝业主从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若不允许业主使用居民生活用电安装充电桩,会直接导致业主无法享受错峰用电优惠,进而形成不利于能源节约的消费习惯,即充电时无需再考虑用电时段,届时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压力将进一步增大,不利于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给予消费者选择权,即便小区内已安装有充电桩,但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侵害,业主因已有充电桩电价过高,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电价较低的居民用电充电桩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物业公司不得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直接或变相限制消费者选择自由。(金子依 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