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9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县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一张顾客已离席的餐桌上剩菜较多,存在明显浪费现象。经核查,是该餐饮店某服务人员在明知顾客菜品分量足够的情况下,仍以推销本店特色菜为由,向消费者推荐了两道菜,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剩菜较多,造成浪费。另查明,2024年1月2日,该服务人员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股长赵四岐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赵四岐表示,反对食品浪费,人人有责、人人可为、人人受益。愿我们每个人都能主动响应倡议,从我做起,积极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成文明用餐好习惯。(邻水融媒 李勇 广安日报记者 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