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祖传秘方”牟利 判刑又罚钱

发布日期:2024-09-27 08:46 来源:广安日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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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邻水县匡某甲、匡某乙父子二人在没有行医资格证等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打着“专家后人”“独家秘方”的旗号,对其售卖的药品进行夸大宣传,并通过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进行牟利。

经检验,匡某甲、匡某乙所售药粉中含有醋酸泼尼松、布洛芬、西咪替丁等西药成分,病人服药后症状并未好转。2019年至2023年5月,两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收入17万余元。

两人被起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甲、匡某乙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其行为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最终,匡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匡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廖建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妨害药品管理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人民群众健康。本案中的匡某甲和匡某乙二人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粉,既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也危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应依法严惩。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江湖游医”“祖传秘方”,在身体不适时要选择到医院、诊所、药房等有正规资质的地方购买药品,确保用药安全。如果发现或者购买到疑似假药、劣药等药物,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邻水融媒 李勇 广安日报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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