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拒不履行?拘留!

发布日期:2024-10-18 08:34 来源:广安日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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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夫妻与林某因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华蓥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夫妻应向林某支付退款17余万元。

该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案件后,迅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调查,对李某夫妻的财产进行查找,发现夫妻二人名下均没有住房、车辆,其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平台也未发现大量现金,夫妻二人也坚称没有财产可供履行。并且李某妻子对于法院的询问时常出现不配合的情况,也未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

因对李某夫妻的了解,申请执行人林某一直坚信李某夫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经林某申请,9月30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鼓励知情人士举报被执行人李某夫妻下落及名下财产情况。

10月1日,执行干警在收到林某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后,立即调配人员赶赴现场,将被执行人李某夫妻传唤至法院进行调查询问。“法官,我们是真的没有钱。”一开始,李某夫妻声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在对李某夫妻释法明理的同时,执行干警又发现了一个重大线索,李某妻子正在使用的微信账号不是其本人实名注册,未被法院冻结,该账号年度账单流水高达数十万元。

在执行干警发现这一情况前,李某妻子从未主动向法院说明该情况,未如实申报,二人存在瞒报财产、对抗执行的嫌疑。鉴于此,华蓥市人民法院立即依法对李某妻子采取了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在对李某妻子进行拘留的第二日,迫于执行威慑,李某便一次性将17万元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经林某申请,同时考虑到李某家中还有孩子需要照顾,华蓥市人民法院对李某妻子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并对夫妻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华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静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静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企图耍小聪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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