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群众追求高收益的心理,引诱受害者进入非法集资的陷阱。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揭露非法集资骗局。
案情简介
四川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在广安辖区内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公司从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各种项目等名义,以月息千分之十六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并与投资者签订《出资(借)人协议书》《居间合同(出资人)》,从中收取月息千分之二的居间服务费,以此牟利。
经鉴定,该公司共吸收存款5.7亿元,融资项目97个,涉及群众7398人次。截至案件审理结束尚欠集资参与人款项1.1亿元未偿还,涉及项目20个。
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受损害集资款1.1亿元。
另一案件中,广安某某投资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印制大量的融资宣传资料对外发放,先后声称公司有多个项目合作需要融资借款,以月利息千分之十六至千分之二十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借款,并根据投资人的转账单据给投资客户开具《借款凭证》。经审计,被告人郭某某控制的广安某某投资管理公司共吸存资金总额1亿元,涉及人数2690人,涉及14个投资项目。
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受损害集资款1亿元。
法官说法
办理案件的法官吴承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吴承光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影响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当下非法集资诈骗花样层出不穷,多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特此提醒广大群众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易相信和参与,以免上当受骗,得不偿失。(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