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岳池县居民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齐某未牵绳的两只宠物狗突然从路旁蹿出,张某紧急避让不及并发生侧翻,致使其随身携带的相机被磕碰损坏。后来,张某的相机经维修中心检测定损,维修费用为3099元。双方未能就经济损失赔偿协商一致,张某遂起诉至岳池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案件详情。依照法律规定,宠物狗饲主齐某有管理好自己所饲养动物的责任,其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避免双方矛盾加深,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引导沟通,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最终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齐某向张某支付相机维修费用,张某也同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据办理此案的岳池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楚昊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张楚昊表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饲养动物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带来了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作为首要归责原则,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后,动物饲养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因此,市民在饲养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义务,携带宠物出门时,应该按规定拴上牵引绳,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胡敏 岳池融媒 刘婧 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