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9月的某天,李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撞倒行人王某,并致其重型颅脑损伤,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李某通过网络方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擅自改变了被保险机动车辆投保时的家庭自用汽车性质,存在载人运货的非法营运行为,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事发当天载人未收费,运货收取几十元现金。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拒绝理赔。
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擅自改变了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拒赔?
本案如何裁判不仅关系到被保险人利益,还关系到伤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险的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仅有提示义务,还有“明确说明”义务。网络方式投保流程中投保人可以详细阅读,也可快速滑过进入“下一步”,保险人在没有采取音频、视频等形式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仅以投保人在投保单尾部“投保人签名/盖章”的签名证明其完成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证据不够充足。同时,保险人未提交其他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故保险公司关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最终,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办理此案的法官杨秀华温馨提示广大私家车主,要增强保险风险意识,在投保后如发生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相关情况,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有被保险人拒赔的极大风险。(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