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结伙在前锋区观塘镇、代市镇等地,使用手电筒照射、弹弓射杀等方式非法狩猎鸟类,共计捕获珠颈斑鸠、灰胸竹鸡、欧亚乌鸫、环颈雉、山斑鸠等野生鸟类51只,其中4只被被告人唐某某及其家人食用,其余47只经处理后放置于唐某某家中冰箱内。
前锋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8日发布通告,前锋区全域范围为禁猎区,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为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期禁止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使用弹弓等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进行野生动物猎捕。
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中珠颈斑鸠、灰胸竹鸡、欧亚乌鸫、环颈雉、山斑鸠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费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管理秩序,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鸟类死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两被告人服判息诉,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办理该案的法官颜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颜飞表示,野生动物资源是重要的经济、生态、战略资源,也是世界生物多样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若因个人爱好、利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因此,每一位公民都应坚决杜绝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