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起纠纷 调解促和谐

发布日期:2024-12-30 08:57 来源:广安日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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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锋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案件。

邓某系四川某公司员工,2022年在该公司承包的外省某工程项目建设中不慎受伤。经受伤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但参保地人社部门一直未出具认定工伤决定,导致工伤保险无法报销。于是,该公司重新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待其再次提出申请支付时,社保中心答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仅能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法报销医疗费用。

针对医疗费用不能报销问题,公司在与社保中心协商无果后,遂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社保中心给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梳理案情,发现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

“医疗费用是否应当由社保中心支付?未及时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是否在用人单位?”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提出疑问。最终,经过庭审调查及庭后核实,查清了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原因。

“该公司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报销医疗费用。”在协调化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向社保中心释明。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和解:四川某公司重新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医疗费用,四川某公司撤回对某社保中心的起诉。

目前,社保中心已兑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刘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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