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前锋区某镇经营一家移动营业厅。2020年4月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办理新卡、充话费等服务的过程中,采用两种方式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第一种方式是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客户的手机,扫描软件推广群里的二维码,下载“淘宝”“京东”“抖音”“美团”等App并注册成功,赚取单个注册佣金几元至20多元不等。第二种方式是被告人熊某某和店员周某某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到不同的软件推广群,再把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分别发回群里,赚取单条验证码佣金2元至8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共获利6万元。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次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二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颜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颜飞提醒广大市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人身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每位公民都应当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参加各类扫码注册活动;从业人员更不可将顾客个人信息提供或者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