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在武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庭内,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双方对两个患病子女的检查治疗及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法官,两个孩子都患肾炎,原告作为孩子母亲却不配合做基因检查,几年来也从没关心过孩子……”被告张某向法官诉说案中情由。
承办法官武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吴张立在庭前调查中发现,原告李某已多次起诉离婚,均因子女问题未协商一致被判决驳回。在这次起诉中,原告李某态度坚决,被告张某也同意离婚,但针对两个子女患病多年,后续抚养、医疗等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妥善化解对两个孩子的抚养争议,吴张立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对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进行调解:从法律义务方面,告知双方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与责任;从家庭伦理方面,为双方分析实际情况,引导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经过3个小时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子女继续由父亲张某直接抚养,母亲李某按月支付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和部分前期的抚养费用。同时,李某积极配合张某与子女一起进行基因检查,待查明孩子病因后,共同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
调解结束后,吴张立再次为李某和张某进行家庭教育辅导,并向其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明确父母法律义务。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吴张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吴张立表示,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处理患病儿童的父母离婚案件时,法院并不会因为双方同意离婚就简单进行判决,而是将刚性法律与柔性司法有机结合,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守护儿童成长的温暖港湾。
吴张立提醒,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来规避。夫妻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法律保障夫妻离婚的自由,同时要求夫妻不能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逃避作为父母履行抚养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义务。(武胜融媒 任禹舟 记者 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