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武胜县居民段某与卿某英(女)曾系情侣,双方从2021年10月开始恋爱并同居生活,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二人因吵架分手,后复合,继续同居至2024年7月再次分手。
2023年3月,段某在卿某英生日时为卿某英购买了一只金手镯。2023年4月,卿某英因经济紧张无力偿还房屋贷款,段某认为双方迟早会步入婚姻殿堂,遂向卿某英转账10万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
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无缔结婚姻的可能,段某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卿某英返还其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转账10万元及金手镯一只。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段某主张被告卿某英返还转账10万元,该笔款项系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由原告段某直接给付给被告卿某英。该款项数额较大且用于被告卿某英偿还其自己购买的房屋贷款,结合原、被告的聊天记录中涉及结婚等事宜,原告段某与被告卿某英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故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习俗以及双方过错等情形,武胜县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卿某英返还原告段某彩礼7万元。原告段某主张被告卿某英返还金手镯一只,尽管系原告段某在被告卿某英生日时赠与,但该金手镯价值较大,不宜认定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性支出,更适宜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礼物,故该金手镯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判决被告卿某英返还原告段某彩礼7万元及金手镯一只。
法官表示,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财物的意思表示。与缔结婚约及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情形不同的是,恋爱同居期间,给付财物是否系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尚不明确。是否属于彩礼范畴仍要结合给付目的、财物数额以及财物用途综合认定。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酌情认定返还数额,有助于广大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恋爱观。(武胜政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