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发布日期:2025-05-22 09:32 来源:广安日报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施工车辆未停稳且司机不在车上,导致车辆滑行侧翻,车上所载有毒高温料体大量倾倒在唐某某身上,造成其全身大面积烫伤。

事故发生后,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将唐某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全身多处大面积化学灼伤。2023年3月15日,唐某某经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10月13日,唐某某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

2024年6月27日,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68万余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915元、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830.4元。唐某某不服该裁决,遂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唐某某与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及康复费等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180万元。

法官释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陈强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陈强说,本案中,唐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而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唐某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诉求,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追求劳动关系实质公平的立法初衷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用意。(岳池融媒 刘婧 广安日报记者 卢琴)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