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遗撒成隐患,骑行摔伤谁买单?

发布日期:2025-06-20 08:34 来源:广安日报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熊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前锋区代市镇某路段时,因路面有未及时清理的泥土导致车辆失控滑倒,造成熊某右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等共计3063.62元。

熊某认为,某工程局在该路段施工时遗撒泥土未清理,是事故主因;某公路管理养护段、某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和路政执法部门,未尽到职责,应共同担责,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96.46元。

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路管理养护段、某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日常路政巡查记录、巡查日志等资料,能够证明他们已尽到管理职责。

某工程局在事故路段承建高铁项目,施工运输中遗撒泥土未及时清理,是导致路面湿滑、熊某摔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行时未充分注意路况、谨慎驾驶,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前锋区人民法院判决熊某因本次事故受伤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共计27391.42元,由某工程局承担80%责任,赔偿熊某21913.14元,其余由熊某自行承担,并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大金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郭大金提醒,道路安全,责任共担。施工单位负有及时清理、排除妨碍的法定义务,在公共道路上施工、运输时,务必及时清理作业残留物,杜绝遗撒堆积,莫让泥土、碎石等成为“隐形路障”。道路管理方应强化全时段巡查监管,不因“非工作时间”或“未接投诉”松懈职责。通行者更需时刻留意路况,途经湿滑、施工路段务必减速慢行,谨慎规避风险。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让隐患演变成伤害,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及自身权益的减损。(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