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武胜县某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并未按时如实公示小区相关资料。
“物业费年年交,最后花在哪里了?我们都享受到了什么服务?”“小区电梯、消防设备、公共设施是否有定期保养?都是哪些物业公司的人在为业主服务?”“电梯里的广告费去哪里了?小区的维修基金又是怎么使用的?”唐某作为小区业主,将业主委员会诉讼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业委会公布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共有区域收益情况等相关资料。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作为业主享有知情权,其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判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唐某提供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共有区域收益情况等相关资料,由唐某查阅、复印。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务街区负责人李卫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这不仅是几本账册的交接,更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实践。”李卫东表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业委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共同打造和谐有序的社区生态,促进社区治理良性运转。(武胜融媒 贺小芹 广安日报记者 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