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狩猎 终受法律严惩

发布日期:2025-08-21 08:53 来源:广安日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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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8月7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明知嘉陵江武胜县段属于禁渔区,且可视锚鱼竿属于禁用工具,仍多次独自或伙同他人在嘉陵江流域锚鱼。2020年至2023年期间,肖某、何某、龚某、谭某、陈某5人明知非法狩猎系违法犯罪行为,仍多次使用电筒、机械弹弓、热成像、电媒、地套等工具和方法在武胜县等地非法狩猎,捕获竹鸡、白颊噪鹛、白头鹎、斑鸠、野鸡、乌鸫、红嘴蓝鹊等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专家证人出庭对非法捕捞及非法狩猎行为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论证。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龚某、谭某、陈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五至八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同时,判决被告人肖某及何某单独或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共计2.5万元。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院长陈爱华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本案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多,法院通过判处刑罚和附带民事赔偿,体现了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在考量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等情节后,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陈爱华表示,下一步,武胜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守正创新,依法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武胜融媒 贺小芹 曾倩 广安日报记者 唐培林 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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