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4月22日,陈某文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岳池县罗渡镇天神堂村渠江段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又于4月27日,同陈某平在同一河段进行非法捕捞;6月12日,贺某某等两人使用皮划艇、禁用的渔网捕捞的方式,在该县伏龙镇龙堂庙村渠江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当场抓获当事人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队。
涉案水域均为渠江干流,属于该县划定的禁捕区,同时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岳池县人民法院来到当事人所在地罗渡镇和伏龙镇,组织检察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
“在禁捕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还会严重破坏当地渔业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承办法官李红彬围绕案件事实、生态损害程度及修复方案,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释法说理。
两案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诺通过积极购买鱼苗、巡河宣传等方式承担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也会用此次深刻教训警示身边人。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李红彬表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属于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以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此次调解,不仅彰显了法律效果,更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深植人心。(岳池融媒 甘雨 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