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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24-04-11
  • 发布日期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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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征求《广安市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等5项教育收费治理制度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1 08:49 来源: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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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教育收费治理制度体系,形成治理长效机制,结合教育收费治理工作需要,市教育体育局依据教育收费相关政策,拟定了《广安市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等5项教育收费治理制度。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

请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教育体育局。

电话:0826—2333483

邮箱:404491620@qq.com

   

附件:1.广安市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2.广安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试行)

            3.广安市教育乱收费追责问责制度(试行)

            4.广安市教育收费专项审计制度(试行)

            5.广安市教育收费专项审计制度(试行)

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4月11日

 

 广安市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为确保学校收费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变化相适应,维护好受教育者和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收费标准动态调整范围。实施收费标准动态调整主要是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调整的收费项目是学费(含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第二条  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包括上调或下降标准,调整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并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当新标准高于原标准时,执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当新标准低于原标准时,新生和老生均执行新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周期。收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第四条  收费标准动态调整管理权限。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履行相应程序后审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调整由各学校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实行属地管理,市直属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县级由学校所属地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批。

第五条  收费标准动态调整程序。

(一)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申请调整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公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费申请,民办学校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教育部门初核。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办学资质、课程设置、招生计划、生均财政补贴及年检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情况后提出建议意见,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

(三)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风险评估、公示公开等程序后,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共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成本核定。动态调整以成本监审或价格调查、成本调查为基础,确因招生规模、政策调整、创新办学模式等影响,致使学校办学成本发生明显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学费(含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第七条  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执行,但课后服务费原则上应纳入学费成本,不得另行收取。学校调整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公开透明、非营利的原则,按权限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  其他情况。市、县相关部门在开展收费标准动态调整过程中,应以成本为核心依法加强教育成本监审,严格核减不合法、不合理成本,遏制过高收费。

 

 

 广安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试行)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维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育收费公示范围。在市境内依法取得办学资格,并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

第二条  教育收费公示内容。教育收费公示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实行公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禁止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三条  教育收费公示形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把教育收费政策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规范设立公示牌,长期公示。

第四条  教育收费公示更新。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收费公示牌出现损坏、字迹不清时,要及时做好更换、维护工作。

第五条  教育收费公示监督。校长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第一责任人,市、县相关部门定期对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公示、公示不规范等违反规定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学生家长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及家长可以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广安市教育乱收费追责问责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是指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或上级下发文件明确的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之外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

第二条  市、县相关部门,学校及其负责人(或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乱收费,应当予以纠正,退还多收费用,并视情况予以罚款等处罚。对乱收费行为纠正不力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职能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视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年检扣分、扣减财政扶持资金;

(三)扣减招生计划,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约谈提醒;

(六)书面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谈话诫勉;

(九)组织处理;

(十)党纪政务处分;

(十一)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并严肃追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领导责任:

(一)乱收费受到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并达到追责标准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三)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四)违反规定将收费所得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家委会收取违规收取费用,学校知道而不及时制止的。

第五条  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或者对举报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市、县相关部门,学校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家委会指导管理不力,导致家委会违规收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广安市教育收费专项审计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全市教育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函〔201733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函〔20191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安市、县两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育收费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教育收费专项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各单位教育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教育收费专项审计由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单位应依法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教育收费专项审计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政策学习宣传。

(二)各收费项目是否合法合规

(三)各学校收费是否存在违反四川省教育收费十条禁令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实行先审批后收费有无违反规定跨学期收取费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收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规定性收费是否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六)各单位收取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是否按其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及时清退,是否存在营利。

(七)是否存在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八)是否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及时开具票据。

(九)各学校对反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六条  教育收费专项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市教育体育主要负责市直属学校教育收费审计,抽审各县(市、区)省级示范高中和中职学校收费情况,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学校教育收费专项审计。

第七条  教育收费专项审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每次审计学校不得少于辖区内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覆盖各类型学校。

第八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教育收费专项审计纳入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教育收费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督促各地各校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有关问题线索

 

广安市教育收费风险预警制度(试行)

为确保教育乱收费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避免风险扩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主要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教育收费风险调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点。

第三条  发布风险预警要依据教育收费相关政策规定,对风险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充分发挥预警震慑作用。

第四条  中、省发布教育收费风险预警公告后,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响应,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及时传达贯彻落实

第五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教育乱收费信访举报情况分析研判,针对群众反映集中问题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抓住开学收费关键期,针对教育收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六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要制定教育乱收费问题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对突发的教育乱收费事件有明确而有效的反应手段和措施。

第七条  加强对风险预警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对已发布风险预警,相关问题仍未整改的,将依据教育乱收追责问责制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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