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人社规〔2024〕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降低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生产总值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等因素,经研究,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6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并认真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相关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8〕50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广安市总工会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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