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局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初步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
1.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资质申报系统查询具体意见并进行申诉,申诉须于2024年12月31日17:00前在资质申报系统中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函、申诉证明材料等)。逾期未在资质申报系统中提交申诉材料的,视为企业放弃申诉。
2.单位及个人反映本公示中企业情况,须提交正式书面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个人反映情况需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反映材料,视为无效反映。
3.申报企业在本次资质申办业务全流程办结前,在资质申报系统中除提交申诉材料外,请勿作其它(包括申报人员)变动。
4.我局办理企业资质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局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企业资质申办咨询、辅助等业务。若遇冒充我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法人员,请及时向我局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联系地址: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深广大道888号13幢D栋4楼407号),邮编:638000。
联系电话:0826—2336329(行政审批科)、2395400(政务服务窗口)。
附件:广安市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一览表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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