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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5-03-25
  • 发布日期 2025-03-26
  • 文号
  • 有效性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明确广安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6 09:52 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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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广安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5〕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广安市中心城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售、回购、管理等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面向中心城区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新建等多种方式进行筹集。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单套建筑面积应以70—90平方米为主。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但收购房源面积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0%。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包括中心城区无房的户籍家庭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其中:

(一)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1年以上中心城区户籍;

2.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3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属于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市级人才或各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认定的区级人才;

2.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

3.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3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申请家庭人数确定,2人及以下户可购买一套70平方米及以下房屋;3人户可购买一套90平方米及以下房屋,4人及以上户可购买一套120平方米及以下房屋。申请家庭不得超过对应户型面积标准上浮10%选择房源。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人口数。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据实填写资格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户籍居民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非户籍居民的,向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核

1.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移交属地(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审核。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3.公示。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具体原因。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的,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获得认购资格。

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申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基本覆盖实施项目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进行测算,经属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确定,报属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参照商品住房现售方式进行配售。项目配售前,由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建设筹集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配售方案,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价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配售完成后,配售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应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注明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严禁购房人通过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十三、出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确需转让、需再购买其他住房等情形的,由实施主体按规定予以回购。回购房源可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配售。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综合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摊入回购价格。
十四、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本通知有关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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