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经信发〔2022〕10号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商经局、枣山园区产业促进局、协兴园区发改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强化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安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安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广安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4+2+2”系统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强化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县(市、区)、园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筹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统筹负责,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两级部门分工履职,各司其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建立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培育库,对入库项目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培育。各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培育库中筛选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坚持公正公开、择优扶持原则,由项目单位申报,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推荐上报。市及县(市、区)、园区经济信息化部门相关科(股)室应邀请本部门纪检(内审)机构参与核查、评审,并将结果报本部门纪检(内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根据中、省工业发展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本地企业通过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平台开展申报。各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不重复性负主体责任,出具项目书面真实性承诺。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开展现场核查,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有效,将初审合格项目按程序推荐上报。中、省驻市单位、市属国企相关项目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局申报。
第七条 需市经济信息化局统筹上报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内审机构共同开展审查。需要市级评审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局根据项目所属行业,随机在项目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进度、投资进度及效益等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建议意见,报经局党组(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承担辖区内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实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局报送项目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申报内容及时、有效组织项目实施,每季度对本地工业项目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及预警,按相关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条 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对本地未按进度实施的项目及时跟踪督促,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对未开工、停工和超执行期未完工项目,扩权县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意见,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相关要求实施,处理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市本级推荐项目由各地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化局统筹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后,实施主体变更、建设地点变更、项目总投资调减、项目主要工艺或技术标准发生变化,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放弃项目建设以及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应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各级经济信息化部门业务科(股)室应及时向本部门纪检(内审)机构通报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建设进度向经济信息化部门提出书面拨款申请。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财经法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本地财政部门跟踪监督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通过采取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整改,并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各地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本地申报的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国家和省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做到公开、规范,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验收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牵头,在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和财务等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监督;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纪检机构负责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和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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