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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2-09-23
  • 发布日期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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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再次征求《广安市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9-23 16:51 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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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广安府发〔20218号)等文件,广安市科学技术局起草了拟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广安市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结合首次征求的意见,市科技局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征求修改意见。请认真研究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及盖章PDF版)于102218:30前反馈至广安市科学技术局(联系人:郭秀清,电话:18161153103,邮箱:353432397@qq.com

附件:《广安市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923

广安市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发〔20218号)文件精神,大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支持力度,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奖补对象为引进“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单位、“领军型创业团队”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以下简称“人才(团队)”。

第三条 本细则资助奖补的“人才(团队)”,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四条 本细则资助奖补资金,从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新引进“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配套奖励申报条件:

在广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文件规定,已获得省级引进“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省级奖励资金。

第六条 领军型创业团队”扶持启动资金申报条件:

1.团队创办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并办理社会保险。

2.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

3.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中至少1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引进前在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的职务,或具有担任世界或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以及省属以上国企总部中高级技术职务或中高层管理职务经历。其余成员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4.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3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始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不低于50%且其中之一担任技术负责人或副总以上职务。

5.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后续资金有保障,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中,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实缴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6.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产品符合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七条 “高水平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入选国家人才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省级以上创新团队。

2.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重大科技项目。

3.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正式启动实施。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八条 每引进一名符合本文申报条件的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配套奖励。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由引进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育。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领军型创业团队”,按实际已投资资金的20%的比例,最高给予300万元创新创业扶持启动资金支持。扶持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由创办企业团队统筹用于创新创业。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水平创新团队”,每个项目按国家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15%,市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作为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务验收。若资助资金到位时,项目实施已结束,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用于人才引育、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工作。

第四章 申报、审核、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申报通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

1.项目申报。由人才(团队)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广安市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励资助申报表》(见附件),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2.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联合当地组织、财政部门会审。会审合格的,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直属及中省驻广单位引进培育的人才(团队)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3.评审公示。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及专家开展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评审通过的支持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提出奖补方案并公示。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将奖补方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到县(市、区)、园区。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申报单位。市直属及中省驻广单位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加强人才(团队)的引导和管理,推动人才(团队)引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对人才(团队)在创新创业引育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等环节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人才(团队)及所在单位应按照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接受组织、科技、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擅自变更,一旦查实,资助项目自动终止,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违规使用和未使用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对用人单位挪作他用的,收回挪用和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已入选领军型创业团队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含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及入选团队所在单位,未完成结题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创新或创业领军团队。申报团队入选后,不可以更换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方式,再次申报创新或创业领军团队。

第十八条 同一年度同一申报单位限报一个团队,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相同的单位视为同一单位,同一团队组成人员(含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只能依托一个单位申报。

第十九条 文件2022XX日生效(发布之日后30日)有效期2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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