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2-08-26
  • 发布日期 2022-08-26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广安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8-26 09:13 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四川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配套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发〔20218号)要求,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广安市农业农村局、广安市财政局起草了《广安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于925日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反馈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含电子版)。联系人:张毅,联系电话:2330855 15328283773,邮箱:154197091@qq.com。

附:《广安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826

广安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中共广安市委关于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全力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2114号)精神,扎实推进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发〔20218号)落地落实,依靠科技创新加快我农业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是指服务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创新发展,依托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市域内建设的,具有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资源共享、企业孵化等功能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等,以及符合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三条 支持方式及资金来源。

(一)对新认定投用的业科技创新平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类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奖补资金在市级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以下八类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资金支持

(一)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对进入国家队省队市队行列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补。

)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

(三)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四)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区)、省级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示范村,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补。

(五)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创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对第二次及以后认定合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

)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并评估为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级支持金额的20%,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支持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实施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带动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中省驻广和市内各类研发机构、企业,按国家、省级项目支持金额的15%,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支持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的业类项目主持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的业类项目主持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补。

第三章 申报、审核、奖补程序

条 申报、审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创建成功的国家、省级、市级各类业科技创新平台在当年12月底前依据申报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并在相关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完整。经初审合格的拟奖补名单及奖补金额,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分类上报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开展评审后,拟定奖补方案并公示。

条 奖补程序和资金拨付规定

奖补方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到县(市、区)、园区。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20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奖补资金应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四章 附则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