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调解书
广安府复议〔2023〕9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岳池县罗渡镇。
被申请人: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247号。
法定代表人:柳维波,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600交罚〔2022〕0744号)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并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600交罚〔2022〕0744号)。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驾驶川X***面包车从广安回罗渡,车内装有窗帘等物资,车辆行驶至枣山车管所附近时遇一熟人欲搭便车,便免费让其搭乘,该熟人刚上车,车子未启动,执法人员从两辆私家车内窜出,抢走车钥匙把车开走,后又暂扣了申请人的车辆,对申请人处以罚款。申请人驾驶的川X***面包车系自用,主要用于窗帘运输,不是营运车辆,本次纯属熟人顺路免费搭乘,未开展出租车业务,不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约束。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称:本次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在广武路313号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川X***,车上载客1名,另1名乘客在路边准备上车,车上乘客与申请人约定从广安区到罗渡镇车费5元,申请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川X***车辆予以暂扣。经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复核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600交罚〔2022〕0744号),对申请人处罚款5000元,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广武路313号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川X***从广安区驶往岳池县罗渡镇,车上1名乘客欲前往罗渡镇,与申请人议定车费5元,路边1名乘客欲前往枣山镇鞍山村,与申请人议定车费3元正准备上车,川X***车辆的行驶证显示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两名乘客分别进行了询问,在对申请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后,对川X***车辆予以扣押并当场向申请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期限为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和申请人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上签字。次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补办完成行政强制措施批准手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予以立案。
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陈述了从广安区驶往罗渡镇、与车上乘客议定车费5元的有关情况。同日,被申请人解除了对川X***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陈述、申辩,内容为申请人是做窗帘生意的,与车上乘客面熟,只是不知道其具体姓名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了复核,决定不予采纳。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600交罚〔2022〕0744号),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决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5000元;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立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机动车行驶证、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陈述申辩复核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其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川X***巡游揽客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认可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承诺消除不良影响并改正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不再巡游揽客。
(二)申请人系初次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且经被申请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取得违法所得,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调整行政处罚内容,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放弃赔偿暂扣车辆造成的损失、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主张。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或特别委托代理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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