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议〔2023〕44号
申请人:廖XX,女,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
被申请人:岳池县人民政府,住广安市岳池县正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方飞剑,县长。
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掌上复议(试运行)”微信小程序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机动车违停的行政处罚。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称案涉行政处罚系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6月30日,本府发布《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向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错将岳池县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的规定,不属于本府的职责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