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议〔2023〕29号
申请人:陈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波,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受理,经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违法。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征地时被申请人未在XX村发布征地公告,XX村村民对征地公告不知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得以知晓。省政府征地批复第五点明确该批复满两年未实施自动失效,2019年至现在,批复文件和征地公告已超过两年时效。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发布征地公告系对省政府征地批文进行公示和告知,公告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省政府2019年5月作出征地批复,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发布征地公告,XX村9组于2022年4月进行土地丈量登记,申请人父亲陈X平签字确认,且XX村9组前后召开了七次会议,最早一次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讨论社保安置问题,申请人当时在外地,其父参加了此次会议,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发布的征地公告与省政府征地批文内容一致,没有损害被征地群众的利益。被申请人发布征地公告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2月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树竹补偿费等打款至XX村9组账户,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省政府征地批复在两年内实施了征地。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206号),批准将广安市广安区XX乡XX村4、5组等村组的共计16.9629公顷土地征收为国有,作为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XX村9组在该批次征地中被征收0.1734公顷土地。
2019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该征地公告载明的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与《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206号)的内容一致。
2020年2月27日,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XX村3组支付土地及青苗补偿费109213.03元,向XX村9组支付土地及青苗补偿费84095.53元;2022年11月1日,向X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征地补偿补差费4117.2元(其中XX村3组应补差额-18894元,XX村9组应补差额23011.2元)。
2022年4月20日,XX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对村民承包地被占情况进行丈量,经丈量,申请人户有125.3㎡承包地在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内,申请人父亲陈X平对此签字确认。
2022年4月以来,就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XX村9组多次召开社员会议讨论,但在人员安置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申请人户参加了这些会议。
以上事实有《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206号)、《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银行转账凭证、2022年4月20日XX村三九组修加油站征地花名、XX村9组会议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明。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公告,是将有权机关征地批复中的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并不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征地公告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7日作出《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206号),其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案涉征地公告,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2月向被征地村组拨付补偿款项,征地批复已经实施。申请人提出的征地已超过两年时效的事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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