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议〔2023〕48号
申请人:王X,女,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百业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宏,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记录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5日11时49分,申请人驾驶川X***小型汽车途经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与劳动街交叉口(天府饭店门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被申请人将该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交管12123”APP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同一时间段其已经因驾驶机动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为重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未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2023年6月15日11时49分,申请人驾驶川X***小型汽车途经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平安大道往劳动街)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有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行为,申请人于当日收到有关该违法行为的短信通知。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将车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交管12123”APP通知申请人,仅是将违法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违法信息是为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所查车辆的违法时间、地点以及处罚依据和内容等,申请人在获知信息后,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核实消除,或者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进行陈述、申辩。该通知行为不产生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仅是起到提示作用,并不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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