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委政府全局工作中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加快建成川渝合作示范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推进。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广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优化和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着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和权责法定
1.优化政府职能。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让市场、社会发挥应有作用,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
2.深化权责清单管理。依法完善、动态调整、持续深化权责清单,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推动高效履职尽责。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权责清单管理系统。
(二)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
3.规范行政许可。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全面清理备案、登记、注册、规划、年检、年报、监制、审查、检验、检测、审核、报告、同意、认定、认证、征求意见、纳入目录、建立名录库等事项,凡是没有法定依据一律取消。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切实落实“非禁即入”。
4.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依法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积极落实“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5.落实告知承诺制。统一公布市、县级证明事项目录。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核查、监管等,健全事中事后核查机制。
6.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编制年度监管计划、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和计划,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格监管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重点领域。没有法定依据,严禁各级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7.推进社会信用监管。制定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信用评价办法。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2023年实现“信用广安”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8.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分类实施监管,防止简单化予以禁止或放任不予监管。
9.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加快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编制发布“一件事”办事指南。推行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全覆盖。推进适老化政务服务,对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等设置必要的线下窗口。加快推进“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编制发布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开展交叉互评,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供给。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0.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坚持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在要素保障、公共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规定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废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设立显性和隐性“壁垒”“门槛”。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竞争违法行为。
11.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坚决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行惠企政策“一窗兑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惩治力度。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严格规范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的经营服务和收费行为,严禁违规收取保证金、强制提供服务、干预用户自主权等。
三、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制度,全面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制定管用、有特色、高质量政府规章
12.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修订《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完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13.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开展调研论证,立足“小切口”,制定管用、有效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注重解决问题,提高行政立法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14.推进协同立法。增强政府立法与市人大立法协同性。及时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配套规定。探索开展跨区域协同政府立法。
15.开展立法评估。市政府规章项目立项必须全面评估必要性、可行性,严格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落实立法后评估制度。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确保合法、管用、操作性强
16.依法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是部门报请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属于政府法定职责。凡属部门法定职责的,一律由部门依法制定,不得报请政府制定。对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报请政府审议、讨论、决定;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应当由政府决定的,有关部门只能就有关具体事项报请政府研究;按照上位规定应当经政府研究、审议的,部门印发时不得冠以“经政府同意”“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等表述。
17.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作出具体、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包括不得违法设置干预或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及成本、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政策措施。
18.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履行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专门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严格按规定提交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集体讨论要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部门代政府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广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19.加强备案监督和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承办部门应当在10日内按规定将报送备案材料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部门要加强备案审查。对制定主体不合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违法限制、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违法增加行政权力或减轻责任等,报请政府依法纠正。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要达到100%。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四、严格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公信力和执行力强
(一)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
20.全面学习重大行政决策规定。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坚持重大决策前有针对性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要求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1.切实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履行调查研究、论证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时公布等法定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部门(单位)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必须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凡属部门法定职责的,一律不得提请政府审议、讨论或作出决策。部门依法应当提请政府决策的,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严格进行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必要性和可控性论证,并提交拟决策事项法定依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不涉及司法行政部门的,不得专门征求意见;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
22.严格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签或者以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代替。研究决策草案,应当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对拟决策事项发表赞成、反对、修改、暂缓决策等明确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三)全面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
23.切实履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重大经济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论证和审查;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按规定听取公众或者有关群体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对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风险的,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广泛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草案应当经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集体研究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策。无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经市县党政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应当以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和决定。严格履行重大决策其他程序规定。
24.严格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要求。在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和我市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决策要求,着力规范权力运行,坚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规定,不得以公开招商代替招投标;加强对引进社会资本实施项目的成本监管,防止不合理让利或者利益输送。招商引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招商引资名义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对住宅开发项目等减免或者变相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低价供应土地和返还土地出让金,不得违反规定批准或变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等。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利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购置、处置,应当通过依法招投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采购和处置。国有企业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有企业重大资产交易,应当履行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重大经济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违规融资担保、举债和变相举债。
(四)加强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
25.加强决策事项目录、案卷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编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清单。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决策事项材料归卷建档、规范管理。
26.强化决策执行。决策机关在决策中应当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依法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停止执行。决策机关依法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27.加强监督制约。坚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园区党工委和市县级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切实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将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述法和干部考察考核、领导班子分析研判以及民主生活会自我剖析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
28.严格追究责任。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或错误决策表示不同意见或者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保留意见的,按照规定减轻责任、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执法监管环境
(一)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9.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市与区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线索互通、信息共享、案件会商、执法联动。推进执法人员力量向执法岗位和基层一线倾斜。
30.推进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做实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县级执法部门派驻站所、分局资源,划转执法编制和人员,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31.加强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推动与重庆渝北区、长寿区、合川区、垫江县和省内毗邻市等地执法协作,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质量安全、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劳动保障等领域执法协作。争取依法赋予川渝高竹新区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2.坚持严格执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主动、及时、有效作为,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主管行业、领域健康规范有序,着力维护公共利益、企业和群众权益。要切实纠正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现象,大力整治行业、领域乱象、问题,着力防止“破窗效应”“法不责众”,特别要着力防止违法行为相关后果让政府、有关群体承担现象。要加强日常监管、巡查检查,注重事前防范,着力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发生。要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严禁违法者获取非法利益。严禁违规干预行政执法。切实加大生态环境、劳动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有效落实行刑衔接,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犯罪案件主动移送率要达到100%。
33.坚持规范执法。规范行政检查。没有法定依据,一律不得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和法定权限、内容、程序实施检查,不得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要依法告知权利义务,规范制作检查笔录。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执法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行政执法决定要充分说理,全面阐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执法程序、适用依据、裁量权行使等。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和经费。
34.坚持公正执法。对各类主体的违法行为都要严格依法查处,坚决禁止选择性执法。按规定调整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对类似或相同的违法行为要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理,坚决防止“同案不同罚”。坚决禁止执法不公,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35.坚持文明执法。使用执法用语,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形象。严格禁止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简单执法、机械执法。注重人性执法,帮助解决问题,体现执法温度。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36.依法制定包容免罚清单。依法制定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严格规范实施。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37.全面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服务、促进发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坚持依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
(一)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38.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全面修订市、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专项应急预案和行业预案、部门预案,加强预案间衔接。
39.强化应急联动与协作机制。健全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联合监测预警、信息沟通、技术支持、救援队伍和物资统一调配,加强会商研判和风险评估,精准发布预警,精准组织抢险救援。
40.完善城市风险治理机制。推进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强化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
(二)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41.加强公共舆论应对。加强舆论引导和危机沟通,全面落实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工作规定。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2.依法采取应急举措。按照“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依法审慎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提升应急处置实效。切实加大应急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行为。
(三)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43.加强基层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组建乡镇(街道)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强化应急管理和救援力量配备,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引导村(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家庭应急物资储备推荐清单。
44.发挥社会救援力量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落实激励保障措施。按规定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七、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45.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内容和程序。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房屋土地征收、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物业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建立专业行政调解委员会。
46.推进“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完善信访、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探索建立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行政争议纠纷制度。
(二)依法实施行政裁决
47.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三)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48.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实中央、省委部署,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办案设施。
49.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工作流程。推行听证审理、案件会审和会商制度,依法开展案前和解、案中协调。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50.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纠错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监督。综合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通报约谈、考核评价、移送移交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51.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市、县级政府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案例研讨、集中培训等,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定期通报市、县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败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等情况。
八、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廉洁运行
(一)加大监督力度
52.形成监督合力。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接受询问和质询等工作制度。
53.强化专门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全面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全过程动态监督,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加强统计监督,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加强财会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会计信息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54.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严格执行《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55.强化司法监督。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主动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二)加强政府督查工作
56.加强政府督查。重点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强化专项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推行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开展“互联网+”督查。强化政府督查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督查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57.健全监督机制。制定《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监督通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等。坚持问题导向,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强化精准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创新监督方式,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现场问政”、带着问题线索等开展监督,注重解决问题。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探索建立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2024年底前建成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58.强化专项监督。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保护、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等领域监督,推动解决问题。
59.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和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责任追究力度,增强监督的震慑性。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推进政务公开
60.推进政务公开。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深化为民办事服务公开,建立政策“解读人”制度。加强政务公开,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协调和动态管理等制度,确保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推进“十四五”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民生实事、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和惠民、惠农、惠企政策以及财政预决算等方面信息公开。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61.推进政府守信践诺。完善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将政府守信践诺纳入评价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按规定公开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加大政务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政府债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领域政府失信行为。探索推行对乡镇(街道)等开展政务诚信评价。
九、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科技支撑,推进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一)深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62.完善平台功能。深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国家和省平台深度融合、与县平台协同联动、与实体大厅功能互补,实现从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智慧广安治理中心”建设。建设“智慧广安”手机APP,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事项“掌上办”。
63.推进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2023年底前,市、县级政府建立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与国家、省平台对接,实现统一公开查询。全面使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平台。
(二)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64.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统筹规划政府信息平台建设,优化整合各类政务数据平台,防止重复建设。依法规范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和业务协同。
65.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专题信息资源库,推动全市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规范有序集中管理。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使用,不断提升政务数据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的支撑能力。对凡是能够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关联共享的证照,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
66.加强数据分析运用。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推动城市治理能力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和管理方式创新,逐步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公共服务便民化。
(三)推动“互联网+监管”执法
67.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相关平台,构建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监管结果可追溯的智慧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实现平台数据联通汇聚。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着力提升执法效率和预警防控能力,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没有法定依据,坚决禁止让市场主体安装视频监控、物联网、视联网等,以及要求市场主体将其自身视频系统接入行政监管部门。
68.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积极应用行政执法APP,推行“智慧执法”“掌上执法”。
十、加强和完善保障推进机制,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措施要求落实见效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69.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各级党委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并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市领导指导联系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
70.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要带头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指导制定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办公会议每半年要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督查检查。
71.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促进发展,带头依法行政,推动班子成员依法办事。深刻认识法治是引领、规范、服务、保障、促进发展,改革创新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他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一岗双责”。将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72.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2025年有1个县级政府或项目获得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命名。
73.强化督察督导。坚持精准督察,强化督察的针对性、靶向性。创新督察方式,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发现问题点名道姓通报。被督察单位要依法规范整改问题,及时报告整改情况。适时开展督察“回头看”。强化督察的严肃性、震慑性,按规定移送违纪违法线索,约谈问题严重的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
74.落实年度报告。全面规范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报告应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落实“同一平台、同一时段”集中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75.强化考核通报。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增强考核的精准性,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升考核权重,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省对市绩效考核权重。在省对我市绩效考核中,凡被扣分的,加倍扣减直接责任单位分值,并按规定约谈问责。制定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76.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明确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对象、问责程序等,做到精准问责、严肃问责。
(三)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
77.完善政府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体系。建立“1555”政府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体系,切实提升审查工作质效。
78.规范政府行为合法性审查。市、县(市、区)政府拟作出的行政行为,按照规定应当交由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口头同意、会签会审、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依法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议、讨论。合法性审查机构要依法独立提出审查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立干预合法性审查记录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依法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完善合法性审查专家协审机制。
(四)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79.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立法草案等,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列席决策会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公众列席政府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推进“开门立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涉及特定群体权益的,要专门征求相关群体意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专门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畅通违法行为投诉监督渠道,对投诉举报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80.完善反馈机制。认真研究分析、充分吸纳公众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及时反馈。
81.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对公众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得到采纳的,按规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82.探索推行公众评价机制。推行人民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五)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作用
83.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论证;对法律关系复杂或重大涉法事项,组织法学专家、律师、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对论证意见的专业性负责。专家、专业机构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法律关系复杂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委托法学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重大民商事行为、招商引资事项,应当邀请律师、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参与。政府及其部门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列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检查、评估,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鼓励实施外聘法律顾问“统筹统管”,由政府统一聘请法学专家、律师承担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激励机制。
(六)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84.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治能力建设。县级政府和市、县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具有法治工作经历的班子成员。加大政府立法、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裁决工作人员配备、培养、培训力度,建设革命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专门法治队伍。加强各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法治工作机构、基层司法所建设,确保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85.深化法治教育培训。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市、县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法治专题讲座,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将法治教育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公务员录用和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重点课程。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充分利用四川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平台开展线上学法。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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