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驳〔2024〕53号
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XX,组长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344号
法定代表人:尹钢银,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收悉,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进行了听证,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后,既不作出任何答复,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限期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依法对申请人位于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的7.5亩土地按照2020年公布的土地区片综合地价42500/亩进行补偿安置。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现由于“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需要,申请人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申请人从未见到应当由征收部门发布的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相应公告和文件。2023年6月,西渝高铁康渝段在XX村开始建设,申请人等21户农户共计3.2亩土地被纳入征收红线内,但实际共有6.5亩土地被占用,另有约1亩土地因项目建设而撂荒,涉及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的土地共计约7.5亩。对于征收红线内的土地,征收部门按照32000元/亩的价格对申请人进行补偿。而经查询,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土地属于一类地块,根据2020年公布的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2500元/亩,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该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
最高法明确超出征收红线部分的土地如果已经不能使用,丧失了财产价值,应一并由征收方进行征收给予补偿。现因高铁建设项目需要已经征收使用申请人的大部分土地,剩下一小部分土地无法正常耕种使用,这是因建设规划不合理所导致。为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民的原则,征收部门有义务对剩余部分土地一并征收。
申请人代表于2024年4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签收该申请书,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属于消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补偿申请,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补偿申请却不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该行为严重违法。另外,被申请人作为本次征收的征收主体,也是征收的补偿责任主体,其亦有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望予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5组关于“依法对申请人位于广安市前锋区XX村涉及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的7.5亩土地按照2020年公布的土地片区综合地价42500元/亩进行补偿安置”的申请。《行政补偿申请书》中载明的申请人仅为周XX个人,没有村组或者全体村民对周XX的授权委托,不能视为周XX代表村组或者全体村民进行的申请。2024年4月24日,周XX向被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补偿申请的声明书》,明确“本人自愿撤回该行政补偿申请,你单位不再需要向我答复。”同时该《撤回行政补偿申请的声明书》也有周XX个人签字,证明其本人自愿撤回补偿申请。提交《行政补偿申请书》及《撤回行政补偿申请的声明书》均属其个人行为。故周XX已自愿撤回行政补偿申请,被申请人没有对周XX《行政补偿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必要。
被申请人无向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村涉及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的7.5亩土地按照2020年公布的土地片区综合地价42500元/亩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申请人提出的XX镇XX村5组7.5亩土地不在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而在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二分部生产生活区及堆料场临时用地范围内。申请人XX镇XX村5组及原XX镇XX村9组经合并后,现为XX镇XX村X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部与XX镇XX村X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租期4年(即2023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用地面积10.1085亩,临时用地租金费用共计100751.04元,合同约定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并退还土地。2023年8月2日,该临时用地经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申请人提出的XX镇XX村5组7.5亩土地未被征收,被申请人无补偿安置的义务。
经查: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X组组长周XX于2024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1.依法履行行政征收安置职责,对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涉及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的7.5亩上地按照2020年公布的土地区片综合地价42500元/亩进行补偿安置;2.请求依法对建设学校所占用的7.2亩村集体土地进行补偿;3.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书署名为“周XX及全体村民”。2024年4月24日,周XX向被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补偿申请的声明书》称:本人自愿撤回该行政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不再需要答复。但申请人在落款处备注“如不按政策执行,不能撤回”。被申请人因此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另查: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转批征收,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涉及征收广安市前锋区5个乡镇(街道)、25个村(社区)集体土地,其中XX镇XX村涉及2组、3组,其中2组征收土地1.2155公顷,3组征收土地2.094公顷。XX村X组未在批复公告的范围内。
为解决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二分部生产生活区及堆料场临时用地,2023年8月2日,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二分部生产生活及堆料临时用地的批复》,同意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二分部生产生活区及堆料场临时使用前锋区XX镇XX村6、7、8组,XX村2、3、X组集体土地113.3775亩,其中耕地48.1590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3654亩)、园地0.0015亩、林地56.9685亩、草地5.8245亩、农村道路0.1200亩、建设用地2.3040亩。临时用地土地用途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后,申请人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经理部以及广安市前锋区重点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临时用地面积为10.1085亩,使用期限为2023年7月1至2027年6月30日,临时用地租金费用为76015.92元,青苗补偿费为7292.52元,地上附着物为17442.6元,各项费用合计:100751.04元。上述费用已由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经理部通过广市前锋区XX镇财政所支付至XX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
再查:2020年6月9日,经广安市前锋区XX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村村民小组优化设置方案的批复》同意,撤销原XX村5组与原XX村9组,合并设立新的XX村X组。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广安市段)用地红线图仅占用XX村2组3组土地,其临时用地未在征地红线图范围内。
申请人称已征收的3.83亩土地,系因西渝高铁建设需要,XX村3组拆迁户集中建房点选址位于XX村3组,但因3组面积不足需使用现申请人部分土地,其中有3.83亩土地纳入了XX村3组拆迁户集中建房点规划范围内。经广安市前锋区XX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户协商,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等文件补偿标准,按32708元/亩的价格进行补偿。申请人涉及的3.83亩土地一次性补偿共计125271.64元。2023年12月15日,该项补偿款全款拨付至XX村村民委员会账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行政补偿申请书》《撤回行政补偿申请的声明书》《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二分部生产生活及堆料临时用地的批复》《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广安市前锋区XX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村村民小组优化设置方案的批复》、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用地红线图及临时用地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工程建设征占土地引发行政争议,综合申请人复议请求及复议机关在调查核实情况,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是否撤回补偿安置申请。本案系原XX村5组村民主张土地补偿安置权益,经本机关释明,原XX村5组经前锋区XX镇人民政府批准,与原XX村9组合并组建XX村X组,XX村X组作为承继主体,主张原XX村5组土地安置补偿权益,系本案适格申请人。原征地安置补偿系依职权作出,申请人是否提出申请和撤回申请,并不影响被申请人法定职责的履行。同时,周XX作为XX村X组村民小组长,虽然向被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补偿申请的声明书》,但,其在落款处备注“如不按政策执行,不能撤回”。该撤回系附条件撤回,申请人申请主张,双方自始至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因此,撤回条件并不成就,不能视为申请人撤回该申请。
二、申请人被占用土地是土地征收还是临时用地的问题。从本案证据来看,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报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2组、3组部分土地被批准征收,XX村X组并不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用地范围。但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需要,XX村X组部分土地被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经理部作为临时用地,用于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该临时用地经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并由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经理部与XX村X组签订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该合同对土地租金、土地复垦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正在履行期限中,其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合同约束。因此,该临时用地不能视为对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要求对其进行征收没有法律依据。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超过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占用土地问题。申请人称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超占XX村X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规定,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监管部门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支付土地补偿的主体为土地使用者,被申请人既不是临时用地审批监管部门,也不是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主体。申请人如果认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XX项目经理部超过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占用土地以及临时用地无法复垦,其应当依法通过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而不应当通过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申请方式实现征收被占用土地的目的。
四、关于3.83亩集中安置建房土地补偿费的问题。依据原《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的规定,XX村X组3.83亩土地系因XX村3组被拆迁户需集中建房选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宅基地行为,并非是对该3.83亩土地进行征收,并不发生土地征收效力,其建房用地仍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该补偿系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其标准应当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实际上,被申请人为充分照顾申请人利益,按广安府发〔2018〕11号等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全额进行补偿,已充分保障了且超过了申请人应当获取的补偿权益,申请人要求按照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全额补偿无法律和政策依据。
五、关于申请人未履行答复义务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土地位于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土地进行补偿。但经核实,申请人土地并不在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其用于建房的3.83亩土地系村民集中安置建房用地,已按文件实施补偿,被申请人已无安置补偿的义务,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虽未进行答复,但因其已不具有对申请人作出征收安置补偿的义务,其是否答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XX村5组村民签字名单:
鞠XX、常XX、胡XX、鞠XX、常XX、王XX、常XX、黄XX、方XX、甄XX、常XX、常XX、刘XX、常XX、常XX、常XX、周XX、周XX、鞠XX、陈XX、常XX、常XX、常XX、苏XX、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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