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67号
申请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华蓥市XX镇X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廉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蓥市人民政府
住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罗嘉陵,职务: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7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华府公开告知〔2024〕1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府公开告知〔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华蓥市XX镇原XX村X组X号拥有合法房屋,为核实周边高铁项目的合法性,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华蓥市XX镇XX村X组X号房屋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包括其他村民的补偿费发放明细等);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对案涉地块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图”。2024年5月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补正通知书》;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说明》。2024年7月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附件4《拆迁补偿费用专用领款凭证》对其他拆迁人领款的具体金额进行了遮盖处理,属于公开内容不完整。同时,被申请人针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图”的公开申请作出“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明显违法,属于未依法履行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4年5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补正说明。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一次;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再次确认。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实施审查、检索等后,依法作出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经查: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华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华蓥市XX镇XX村X组28号房屋所在地的征地补偿相关信息,具体包括: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包括其他村民的补偿费发放明细等);3.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图;4.对案涉地块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华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华府公开补告〔2024〕1号),要求申请人对第1、2、4、5、6项申请内容予以补正。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签收。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说明》,明确:第1项申请内容指“申请人房屋所在地XX镇XX村X组的《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2项申请内容指“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拟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XX镇XX村X组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款记录、青苗和林木补偿费领款记录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领款记录”;第4项申请内容指“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拟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XX镇XX村X组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调查到土地使用权人)、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调查到土地使用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第5项申请内容指“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拟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XX镇XX村X组的《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告知》《关于公开征求(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华蓥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第6项申请内容指“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拟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XX镇XX村X组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指《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土地利用现状图是指《2022年XX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征地红线图是指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拟征地范围图”。202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说明》。
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华府公开延告〔2024〕1号),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但是,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准确的邮寄送达凭证,提供两份备注为“延期答复期限告知书(华自然资规告字2024—2号)”的邮寄凭证,邮寄时间分别为6月6日、6月8日。
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再次确认第6项申请中的“拟征地范围图”事项。
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华府公开告知〔2024〕1号),答复内容为:经核查,申请人房屋所在地XX镇XX村X组第一次强村并组为XX村X组,XX村X组强村并组为现XX村X组,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项目拟征收华蓥市XX镇现XX村X组(原XX村X组)部分地块。关于第1项申请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华蓥市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华蓥市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华蓥市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制提供给申请人;关于第2项申请内容,由于正在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工作,未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发放,暂无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款记录、青苗和林木补偿费领款记录”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款记录、青苗和林木补偿费领款记录”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领款记录”予以公开,即将保存的“拆迁补偿费用专用领款凭证”复制提供给申请人,但对领款人账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与领款金额等信息模糊处理,未予公开;关于第3项申请内容,经检索,无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图”不存在;关于第4项申请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华蓥市XX镇XX村X组原XX村X组《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表》(调查到土地使用权人)、华蓥市XX镇XX村X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华蓥市XX镇XX村X组原XX村X组《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登记到土地使用权人),但对“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信息模糊处理,未予公开;关于第5项申请内容,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告知内容已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第五条第二款“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向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无异议的,应提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无需听证回执函》”明确,无需制定《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同时为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将《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华蓥市XX镇XX村X组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需听证回执函》复制提供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关于公开征求〈西渝高铁康渝段建设项目(华蓥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复制提供给申请人;关于第6项申请内容,对“征地批文”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保存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3号)复制提供给申请人。对“一书四方案”的申请,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征地报件不需要“一书四方案”,由农用地转用方案替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保存的《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农用地转用方案》复制提供给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未制作和保存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相关信息不存在。对“征地调查确认表”的申请,因《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二点“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规定,现征地报件不需要制作“征地调查确认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保存的华蓥市XX镇XX村《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调查到土地所有权人)、华蓥市XX镇XX村X组原XX村X组《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表》(调查到土地使用权人)复制提供给申请人。对“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复制提供给申请人。对“《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2022年XX镇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保存的《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2022年XX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制提供给申请人。对“拟征地范围图”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载有华蓥市XX镇XX村X组勘测定界图复制提供给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华府公开告知〔2024〕1号)邮寄送达申请人。
再查:华蓥市XX镇原XX村X组,因村组合并为XX镇XX村X组,2020年XX村与XX村合并后,XX村X组变为XX村X组。2024年5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3号),同意将广安市前锋区、华蓥市和岳池县14个镇(街道)50个村(社区)182.9543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以上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8.6104公顷,合计201.5638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意将0.029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589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土地204.183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对申请人是否收到被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华府公开延告〔2024〕1号)进行调查,申请人陈述收到该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但未陈述收到的时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华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补正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资料、检索记录、邮寄凭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审查重点在于被申请人对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判断是否正确以及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补正释明的方式,与申请人明确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适当,应当以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内容展开审查。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6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作出答复,并无漏项。
再者,关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的部分政府信息,一是第2项申请内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款记录、青苗和林木补偿费领款记录”;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之规定,案涉项目征收土地公告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告知申请人暂未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具有依据支撑。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二是第3项申请内容中的“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图”;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第三款“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但并没有要求制作范围图。同时,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之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在工程竣工后绘制。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三是第5项申请内容中的“《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告知》”,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华蓥市XX镇XX村X组等村组听证权利,华蓥市XX镇XX村X组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需听证回执函》显示该村组无村民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被申请人未召开听证会,并无单独制作的听证告知资料。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信息不存在,并向申请人提供了《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需听证回执函》等资料,应当视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但是,被申请人对《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华蓥市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告知》的补正释明不够规范,本机关予以指出。四是第6项申请内容中的“建设项目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未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作出要求。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并且,被申请人提交了“铁路”等关键词的检索记录,证明其实施了对信息的检索行为。
关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部分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领款记录”(拆迁补偿费用专用领款凭证)以及华蓥市XX镇XX村X组原XX村X组《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登记到土地使用权人),将款项金额模糊处理,没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支撑,属于公开的信息不完整,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的程序。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补正、延长期限、答复等程序,但是,被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送达《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的证据,申请人亦不承认被申请人对该文书已依法送达,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违法。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华蓥市人民政府重新提供华蓥市XX镇XX村X组原XX村X组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领款记录”及《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登记到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华蓥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华府公开告知〔2024〕1号)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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