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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2022-06-09
  • 发布日期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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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审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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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审计局、各科室(中心):
《广安市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维护审计结果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局)本级直接实施以及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审计查出问题实行清单管理、对已整改到位事项履行销号程序、对尚未完成整改事项持续跟进督促检查的全过程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条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以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函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整改函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要求其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移交主管部门处理以及其他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

第五条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按照出具审计结论、谁负责督促整改的总体要求,坚持全面检查、重点跟踪、严格审核、务求实效的原则,督促被审计单位夯实整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力求达到以审促改、标本兼治的目的。

第六条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包括日常督促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两种形式,具体采取联系督促、函询督办、证据核查、实地检查、整改约谈、跟踪问责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审计查出问题建立统一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及时、全面、真实记录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全过程情况、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

第八条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整改约谈和提醒敦促制度。对拒绝、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严重情形发出的整改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或未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等情形发出的整改提醒敦促函(见附件3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应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相关业务和综合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落实督促检查责任。

第十条法规审理科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市本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管理工作,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市本级实施项目的整改情况和领导批示整改事项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三)负责市本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的建设和管理,督促指导审计实施单位及时做好相应填报工作,对审计整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把关;

(四)评估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分析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提出规范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工作建议,促进提升审计业务质量;

(五)加强对审计整改成果的综合运用与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审计整改情况,适时形成相应专题报告、专报信息及分析报告,协助起草审计整改报告

(六)抓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工作运行流程,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联动,推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设;

(七)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公告稿进行备案管理等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出具政府部门工作满意度评价意见、年度绩效考评意见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审计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界定整改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分类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

(二)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并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结果及时、准确填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对公告稿进行审核;

(四)负责督促和汇总统一组织项目整改情况

(五)将审计整改资料装入审计项目档案;

(六)对本单位实施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分析,关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总结经验,提升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七)配合完成年度审计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起草工作对相关部门整改情况的重点专项检查等

第十二条相关协作配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按规定将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报告等纳入公文统一管理,配合开展相关事项公告工作;牵头起草审计整改报告。

(二)计划与内审指导科。会同法规审理科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涉及问题进行梳理汇总,配合办公室、法规审理科起草审计整改报告;将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选择年度审计对象的重要参考

(三)电子数据审计科、审计信息中心。负责为建立统一可协作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通过建立统一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对市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主要流程为:

(一)建立台账。法规审理科分年度建立全局统一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见附件1)。

(二)问题填报。审计实施单位应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中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处理意见、问题整改类型、整改截止期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促责任等栏目;

(三)整改评估及认定审计实施单位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反馈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资料审核和整改结果评估工作,并在市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中填报整改情况等栏目。并根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填报整改结果评估认定栏目。

(四)销号管理。审计实施单位应对认定为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中标记销号,实现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法规审理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计实施单位沟通,重新核定整改认定结果;对整改认定结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整改工作的局领导组织进行会商,重大问题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单位和法规审理科分工负责,共同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录入质量的审核。重点审核审计查出问题是否全部纳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反映、问题清单所涉及的要素信息是否与审计结论性文书保持一致、审计整改结果信息是否清楚完整等

第十五条在严把审计整改质量关的前提下,被审计单位事实上已无法整改的问题法规审理科经与审计实施单位会商报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并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后销号审计实施单位在需要时也可提起特殊销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考虑采取特殊销号措施:

(一)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继续整改已缺乏基础和条件的

(二)挂号超过三年且被审计单位长期协调无果、整改事实上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抓好审计发现问题台账的动态更新。对未完成销号的整改问题,审计实施单位应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填报整改信息、更新整改状态直到问题全部整改销号尚未完成整改问题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章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每个审计项目应明确整改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审计实施单位所在科室为整改督促责任部门,项目主审或审计组长指定的审计组成员为整改督促责任人。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督促责任人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部门的沟通衔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按时报送整改材料

第十八条抓好审计整改结果评估。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结果后,审计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对照审计结论性文书要求,全面、客观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效果。并按照已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4种情形分别确认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审计整改质量。审计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审计整改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情况审查,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具体问题整改要见人见事见物、体制机制问题整改要见制度见文号见成效,杜绝材料验收和纸面整改。

第二十条抓好未完成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审计实施单位应当以立行立改问题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问题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持续整改问题是否有相应研究和推进措施为判断标准,对被审计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管理,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直到问题全部销号。

第二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未按照要求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等情形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审计实施单位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提醒敦促函,提出进一步具体要求。提醒敦促函同时送法规审理科备案。发函提醒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审计实施单位应向法规审理科提出开展重点专项检查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调整整改分类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依据。审计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核实被审计单位所申请的理由是否恰当、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与法规审理科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章重点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重点专项检查由法规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法规审理科定期梳理市本级审计整改情况对整改期限届满尚未完成整改事项进行分析,按照重要性原则,组织对重点项目、重要资金、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领导批示整改事项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重点专项检查以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地检查为主要方式。开展重点专项检查时,法规审理科应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必要时可与审计实施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组成检查组

第二十五条重点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具体问题整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整改、选择性整改甚至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重点专项检查的主要程序。重点专项检查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重点专项检查进点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专项检查通知书(见附件4),明确检查范围和被审计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专项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业务规定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专项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局领导审查,并以适当形式将检查结果反馈被审计单位,同时视情况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法规审理科及时向审计实施单位通报重点专项检查结果及认定结论。审计实施单位对已整改落实到位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按程序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责成被审计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对重点专项检查中发现已整改销号问题事实上未完成整改的,及时调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并进行重点跟踪督办。

第六章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整改或敷衍整改:

(一)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拒不配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

(四)基于单位小团体利益考虑,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问题仅完成部分整改的;

(五)问题久拖未改,经重点专项检查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或继续拖延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

(一)问题表面整改、事实上未进行纠正的,以后年度此类问题反复发生,且数量、性质及影响程度无减轻甚至加重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整改反馈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三)采取临时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又恢复原状的

(四)采取其他虚假方式整改的。

第三十条对存在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情形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整改约谈通知书,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提请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报告,并提请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四)作为典型问题纳入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通过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进行监督;

(五)对性质恶劣、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重要整改事项,涉及的整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情况,将局各单位开展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无正当理由、故意隐瞒未整改真实情况等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审计实施单位和法规审理科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加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反复出现、屡审屡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着眼宏观管理,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整改。

第三十三条法规审理科应加强全市审计整改信息与数据的综合运用,开展多维度统计分析,根据不同需求不定期提供整改结果分析数据,对发现的同一行业屡审屡犯、整改完成率低或者整改质量不高等问题,及时向计划与内审指导科反馈,作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参考依据;对发现审计结论性文书或审计工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业务、审理等部门进行反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审计局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办法

第三十五条办法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广安市审计局审计整改检查工作规定》(广审办20204)同时废止

广安市审计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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