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6号)要求,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认真落实分级诊疗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就地就医,将城乡居民医保市内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50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65%。
二、城乡居民临时市外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城乡居民、职工,下同)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四、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规定转至备案地外(不含我市)就医的(含急诊抢救),按我市规定的转诊转院人员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未按规定转诊转院人员,按我市规定的自主异地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五、参保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定等次(含未定等次)与我市政策明确的定点医疗机构等次不一致的,其住院医保待遇,三级特等按三甲医疗机构对待,其它按同级别乙等医疗机构对待。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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