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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06-01
  • 发布日期 2020-06-03
  • 文号 广市应急〔2020〕61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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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应急管理部门,机关各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库各专家:

《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61

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各类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程中的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谋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运作管理工作,加强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条专家库由下列方面的专家构成:

(一)企事业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领导和技术人才;

(二)高校和科研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和管理人才;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专家库专业分类:

(一)安全生产类:煤矿、非煤矿山(包括冶金、机械、有色、轻工等八大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综合(包括消防、建筑施工、交通、民爆物品、学校、商贸等)5个专业组。

(二)防灾减灾类:防汛抗旱、火灾防治、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综合防灾减灾4个专业组

(三)应急救援类:由安全生产类、防灾减灾类专家兼任。

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市内外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学历、工作、技能经历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大专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满10年;

2.本科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满9年;

3.硕士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满7年;

4.博士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满5年;

5.属于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的实用型人才,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受上述学历、工作年限限制。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且具备注册相应职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获得职称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的,优先考虑。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安全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和经验,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和经验;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六)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由市应急局通过邀请或推荐方式选择。

可以由本人工作单位推荐、市应急局各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组织推荐或第三方推荐,推荐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扫描件;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扫描件;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扫描件;

(五)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

第七条由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核查整理,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不良反映后,向拟聘专家发出聘任邀请,授予聘书。

第三章  专家库专家的管理

第八条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工作。为每位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和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推荐专家的局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收集推荐的专家资料。

(二)专家应邀参加相关工作的情况记录和工作情况评价等,由使用专家的局相关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使用一次,提供一次

第九条局各使用专家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负责:

(一)对各专业组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专家开展工作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评审、验收建议意见;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活动)情况进行备案、记录、评价,并完成专家费用报销;

(三)提出专业组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名单。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任专家聘期原则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由局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室、中心)、各直属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续聘初步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应当即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一)开展专家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能胜任相关工作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三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三)擅自以专家名义为所在单位、被检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事项。

被解聘专家应将其聘书等相关资质证件退回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且不得再以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专家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以及参与应急处置等。主要包括:

(一)全市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重要时段集中宣讲等宣传教育活动;

(二)全市安全风险防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及其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评价及安全“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技术性审查;

(三)全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及其考评、达标的技术性审查;

(四)全市综合或相关行业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技术性支持;

(五)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及其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技术支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等;

(二)开展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只对委托单位负责,独立行使权利,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检查(评审)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三)有权向市应急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委托的各项工作,服从统一安排部署,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自觉维护专家形象;

(二)严格掌握检查(评审)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参与检查(评审),并对作出的检查(评审)结论负责;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五条专家库专家的使用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由局使用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拟使用专家的目的和必要性、使用专家工作的主要内容、拟邀请专家名单、工作形式、使用时间、专家工作质量标准或要求、费用预算等),局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局主要领导审查同意。

(二)由申请使用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按照批准的申请组织实施,并会同局规划财务科按照专家报销标准等财务规定支付专家费用。

(三)申请使用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填写《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表》,交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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