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安经开区住建环保局、枣山园区建设环境局、协兴园区建设交通局、华蓥山景区规划建设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市内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按照10月13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意见,现将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1月1日起,市本级(含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广安区、前锋区、华蓥市、岳池县城市规划区所有新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砂浆;2022年4月1日起,禁现范围扩展至武胜县、邻水县城市规划区。
符合《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本通知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地面等的普通预拌砂浆。特种预拌砂浆强制使用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各环节予以监督检查。
市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全面落实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预拌砂浆价格信息。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应用和管理工作。
三、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签订《预拌砂浆供销合同》(施工现场留存备查),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未经处理不得竣工验收。
四、预拌砂浆企业的建设必须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13)、《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和《广安市预拌砂浆站布点专项规划》及基本建设程序、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凡进入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六条、《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施行〈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及砂浆产品公告制度〉的通知》(广市建局﹝2018﹞87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实行企业备案及产品公告管理。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质量,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七、预拌砂浆运输车辆为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
八、对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设计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将依法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同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九、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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