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加强政府科技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集成,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广安市科技贷款贴息后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3日
广安市科技贷款贴息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加强政府科技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集成,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贷款贴息是指对科技型企业通过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银行债权融资方式,引进资金用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进行贴息。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从财政预算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贴息额度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科技贷款贴息支持对象为广安市境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广安科技事业进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科技贷款贴息采取后补助方式,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1—12月实际支付利息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逾期付息产生的复利、罚息、违约金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均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申报时处于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取得银行贷款。
(三)补贴企业上一年度1—12月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贷款利息。
(四)已向财政申报了其他贷款贴息的科技贷款项目不得申报本科技贷款贴息。
(五)若因贷款未正常付息而被追诉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广安市科技贷款贴息后补助申报书。
(二)银行签章的借款合同,银行实际放款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对应的付息凭证及附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年报(电子税务局下载),申报年度企业财务季报(电子税务局下载)、月报。
(四)有效期内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支撑材料。
(五)申报书填报内容相关支撑材料。
(六)近三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记录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七)“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八)银行出具的贷款正常付息且未被追诉的证明或企业提供最近期征信报告。
第八条 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
(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组织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补助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事项及资金,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贷款利息明细表,更好地为科技型企业服务。
第十条 建立补助经费“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享受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通过一级科目“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科技经费支出专项款”或“研发准备金”等核算,统筹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市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县(市、区)、园区科技和财政等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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