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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1-11-29
  • 发布日期 2021-12-01
  • 文号 广安科技发〔2021〕29号
  • 有效性 失效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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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经信局、财政金融局,枣山园区产业促进局、财政金融局,协兴园区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委五届十二次全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配套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发〔20218号)要求,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安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安市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11129

广安市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中共广安市委关于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全力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21〕14号)精神,全面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发〔2021〕8号)要求,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工业科技创新体系,引领现代工业产业加速壮大,支撑广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科技创新平台,是指服务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创新发展,依托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市域内建设的,具有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资源共享、企业孵化等功能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创新联合体等,以及符合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导向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第三条 支持方式及资金来源。

(一)对新认定投用的工业科技创新平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类给予一次性奖补。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科技奖励申报等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申报创新奖补。

(二)工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奖补资金在市财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加大工业创新平台建设后扶持。

(一)支持建设创新中心。对获批国家、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奖补。

(二)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对进入“国家队”、“省队”、“市队”行列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补。

(三)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鼓励中试平台以行业共性技术和产业需求为导向,开展概念验证、技术成熟度评价、中试熟化和小批量试生产,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对新建的省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的,按总投资额的10%,一次性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

(四)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并评估为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级支持金额的20%,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五)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补。

(六)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对首次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首次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

(七)支持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对首次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第五条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后扶持。

(一)支持建立创新联合体。支持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研发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二)支持优质成长型企业发展。对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省级支持金额的50%,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奖补。

(三)支持创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对首次成功创建为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的,一次性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

(四)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创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对第二次及以后认定合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六条 加大工业科技项目攻关和转化后扶持。

(一)支持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实施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带动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中省驻广和市内各类研发机构、企业,按国家、省级项目支持金额的15%,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二)支持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的工业类项目主持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的工业类项目主持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补。

第三章 申报、审核、奖补程序

第七条 每年创建成功的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在当年12月底前组织申报评审,次年3月底前奖补到位。申报单位依据申报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经济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分别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并在相关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第八条 县(市、区)、园区经济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对申报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完整。经初审合格的拟奖补名单及奖补金额,县(市、区)、园区经济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分类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评审后,拟定奖补方案并公示。

第九条 奖补方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到县(市、区)、园区。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20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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