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就调整完善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度骨质疏松、类风湿性关节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病种管理;将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矽肺叁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病种管理;将地中海贫血、白塞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二类病种管理。
二、将原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结核病抗结核治疗,调整为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两种疾病,继续按照一类病种管理。
三、患上述疾病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82号)和《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83号)文件规定的报销政策执行。
四、调整后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具体见附件),类风湿性关节炎、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矽肺叁期、地中海贫血、白塞病等疾病的认定标准遵照《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我市参保人员已享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治愈后复发的,申报认定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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