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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1-10-27
  • 发布日期 2021-10-27
  • 文号 广安医保发〔2021〕62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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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稳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其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据实结算,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结算标准支付,未达到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待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在职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同时参加了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住院生育医疗费,按限额结算标准报销后剩余的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

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结算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

顺产及引产术(停经7月以上):无等级及一级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

难产:无等级及一级医疗机构2600元,二级医疗机构3200元,三级医疗机构4500元;

剖宫产:无等级及一级医疗机构3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0元,三级医疗机构55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结算标准

绝育复通术2500元,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800元,引产(4月以上,7月以下)1500元,流产(4月以下)700元,取环180元,安环300元。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和治疗不孕不育症所产生的费用;

(三)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五)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费用;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11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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