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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1-04-21
  • 发布日期 2021-04-22
  • 文号 广市建局〔2021〕64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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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安经开区住建环保局,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规划建设局;人行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安分行,成都银行广安分行,重庆银行广安分行,遂宁银行广安分行,成都农商银行广安分行,省联社广安办事处,广安农商银行,思源农商银行,广安恒丰村镇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广市建局〔2019143)同时废止。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

2021421

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力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项目,在广安市域内所有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获得的,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第四条 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审核、全程监管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达到购房人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并解除监管时终止。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负责银行金融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变更、使用、撤销的监督管理,以及执行反洗钱规定的监督管理。

监管银行负责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的收存、支取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面启用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预售资金监管的网络化、信息化、自动化。使用监管系统的部门、单位应共同维护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能适时导入资金出入账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属地监管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别报备后开展监管工作

第八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在属地监管机构、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详细记载监管账户信息,一个项目可开设多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须为XX公司+XX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字样。监管账户中每笔预售资金入账应载明对应房号,确保每套房预售资金入账可查。

开发企业应当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支取现金。

第九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监管账户原则上应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抵押权人负责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全额转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该项目的监管账户和监管银行。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款时,应当引导购房人仔细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购房人选择刷卡支付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及分期付款)的,须用与监管账户关联的专用POS机刷卡,将款项直接缴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购房人选择在线支付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及分期付款)的,开发企业需引导购房人将款项直接转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或用与监管账户关联的扫码终端向购房人收款;购房人选择现金支付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及分期付款)的,开发企业需引导购房人到项目监管银行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严禁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购房现金,严禁将购房款存入开发企业其他账户。

第十二条 购房人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购房的,发放贷款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督促按揭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按揭贷款资金缴存至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利用取得预售许可后的未售房源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负责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全额转入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开发企业凭借监管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购房款缴纳清单及监管银行出具的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相关资料(涉及房屋贷款的应当由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共同出具银行贷款将转至监管账户的承诺书),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以楼盘表编制的幢为单位,根据楼盘表网签成交信息、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信息,实时掌握该项目房屋已销售房号和应进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金额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预售资金管理坚持项目收支总体平衡,能确保项目全部竣工交付。预售资金使用坚持支出与产生的实物成本(包括管理费等)基本平衡,避免挪用预售资金造成烂尾。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需填报《广安市商品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根据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提供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章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其造价凭证等

(二)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等配套设施的,应提供采购合同、支付凭证;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者缴费凭证;

)申请支付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供相应凭证

)申请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提供相关凭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工程建设所需经费合理拨付使用,在项目未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所得资金应当先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监管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预售资金累计进账总额的3%鼓励开发企业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以及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提取应当留存3%的预售资金。

监管账户资金(含按揭款)能保证项目后期建设所需且预留3%仍有余额的情况下,可申请拨付全部余额资金(优先用于土地出让金和银行贷款缴纳)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在接到《广安市商品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原则上应派人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告之理由。

开发企业再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提供前一笔资金使用情况佐证资料,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书面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监管机构不予受理再次使用预售资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证明,核对监管账户相关信息后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九条 预售项目及资金监督检查

(一)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的动态监管并将结果记录在案。如发现工程停工或者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应定期不定期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检查账户管理存在问题的银行,将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并把检查、处理的情况同时抄送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每月应会同监管银行对各项目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清理,核对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否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对存在预售资金未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情况的,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书后,可以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终止监管申请书;

(二)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书的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勘验。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

第二十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核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电子信息后,终止监管或注销账户。

第二十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网签合同注销证明等资料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第二十监管银行应履行报告义务,每月向属地监管机构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监管账户资金流向、流量及账户使用情况。发现风险隐患,应第一时间报告。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其企业负责人。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监管资金用款申请,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管机构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款项及时缴入监管账户的;

(二)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规定,未将预售资金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机构和当地人民银行联合通该银行上级主管银行。同时,监管机构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拨付预售资金,或拨付不及时的;

(二)未将个人按揭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三)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监管银行在拨付预售资金时,未按本办法规定,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套取、挪用预售资金,致使预售资金没有用于本项目建设,监管银行应主动及时追回款项;款项没有追回的,监管银行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监管机构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进行不定期抽检,在抽检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相关约定处理。

按揭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将按揭贷款的资金划转至对应的监管账户,没有按照规定划转的,属地监管机构依照三方协议取消其担任监管银行的资格。

第三十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为。

第三十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实行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151日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模版)


附件

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模版)

甲方监管机构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现就丙方开发的位于(项目地址)

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一、三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

(二)乙方是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甲乙丙三方同意,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三)丙方是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并存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是本合同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

二、监管项目基本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总幢数:,总套数:,总面积:

(五)拟办理预售情况

房幢号名称:,套数:,面积:

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

(一)乙方为丙方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储存监管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用存取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二)监管账户(或预开户)名称:;账号:

四、预售资金监管范围、期限

本协议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和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售房源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为: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达到购房人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并解除监管时终止。

五、甲、乙、丙三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严格按照《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资金缴存和拨付审批关。凡符合预售资金拨付条件的审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2.加强乙、丙双方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拨付的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二)乙方职责

1.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款业务时,应当将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不得为丙方开设不经过银行柜台业务可直接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网上银行业务账户。

2.受理丙方监管账户资金拨付时,应凭其出具的《广安市商品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经监管机构盖章后,按照批准的金额拨付。

3.保证丙方在乙方办理的售房按揭贷款进入监管账户,不得截留或延压,同时将资金转入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三)丙方职责

1.配合甲方和乙方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及时、全额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监管账户。对分期付款购房的,首付款之后的购房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交款期限,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对应纳入监管而未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其损失责任自负。

2.预售商品房需签订统一监制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人姓名、约定的交款金额应与发票姓名、金额相符。并在30日内持合同原件,经甲方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购房款缴纳清单及进入监管账户资料(涉及房屋贷款的应当由丙方与贷款银行共同出具银行贷款将划转至监管账户的承诺书),提交属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

3.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按有关程序向甲方申请,经批准拨付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于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优先用于纳税、缴纳行政事业收费和支付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拨款用途或者挪作他用。并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

4.丙方确定专人办理预售资金拨付事宜。

六、违约责任

(一)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按照《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丙方的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

1.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或向承购人以认购费、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的;

3.其它违反《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行为。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取消乙方本协议中的预售资金账户监管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未将监管项目在本行的按揭贷款全部划入监管监管账户或擅自拨付丙方监管账户内款项;

2.乙方未按监管机构审核的《商品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所载明的用款用途、金额向丙方划款

(三)甲方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七、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预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达到购房人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并解除监管时终止。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因乙方被监管机构禁止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者其他情形需提前终止的,必须在丙方签订新的《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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