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相关会议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我市祭祀活动中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扰乱公共秩序问题,消除火灾隐患,实现祭祀活动安全、文明、有序,现将《广安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民政局 中共广安市委宣传部
中共广安市委统战部 广安市公安局
广安市林业局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14日
广安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祭祀管理,倡导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祭祀活动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不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举行的公祭仪式。
第三条 坚持宣传引导、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引导群众采取文明环保祭祀方式,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祭祀管理组织协调;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文化、生态环境、民政、林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祭祀管理和文明祭祀宣传工作,主动监督、制止不文明的祭祀行为。
殡葬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在祭祀活动中文明、遵章、守法;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红白理事会加强祭祀自律管理。
第二章 祭祀活动管理
第五条 宣传、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文明祭祀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文化传承为主上来。
第六条 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的祭祀方式。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追思堂,提倡和引导使用可循环利用的花圈花环,禁止焚烧、燃放祭祀用品现象。
第七条 清明节前往公墓、陵园祭祀的,祭祀群众应尽量减少随行人员及车辆,实行错峰祭祀,听从相关部门指挥,注意安全。
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健等相关部门在清明集中祭祀期间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现场备勤,随时掌握祭祀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汇报。
第八条 在清明节、中元节、春节等传统节日和“6.19”等宗教活动集中祭祀时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以规定户外焚烧、燃放祭祀用品时间,确定临时户外集中祭祀地点,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设置焚烧炉,加强焚烧灰烬清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大气污染状况、防火形势以及重大活动等因素限制或禁止户外祭祀活动。
第九条 焚烧、燃放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的,城市建成区应当在政府指定地点及相关部门设置的焚烧炉内集中进行,不得在其它公共场所焚烧、燃放。农村应当在当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焚烧炉内进行。
严禁在易燃易爆、森林防火区等禁止用火区域焚烧、燃放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
第十条 祭祀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小区绿化带、通道、楼道、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区域内搭设灵堂(棚),停放遗体,摆放遗像、花圈,进行祭祀悼念活动;
(二)在上述区域内借丧葬祭祀悼念搭台唱戏、播放哀乐,搞封建迷信活动和淫秽低俗表演。
(三)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抛撒、焚烧纸钱等祭祀用品。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二条 禁止在街道、路口、桥涵等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予以没收,可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祭祀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销售祭祀用品或者明知其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在街道、路口、桥涵等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未在指定焚烧炉内焚烧、燃放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农村祭祀未在指定的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或者在易燃易爆、森林防火区等禁止用火区域内焚烧、燃放祭祀用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劝阻;不听劝阻、涉嫌寻衅滋事的,报送本辖区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焚烧、燃放祭祀用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焚烧、燃放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祭祀的车辆驾乘人员向道路抛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或聚集车辆列队列阵发丧阻碍交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 条违反本管理办法,因野外祭祀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 条对祭祀中的封建迷信及淫秽低俗表演等,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焚烧、燃放祭祀用品产生有毒有害、强烈刺激性异味或其他不符环保要求废弃物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阻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同胞、宗教教职人员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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