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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2-05-10
  • 发布日期 2022-05-12
  • 文号 广市财教〔2022〕407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安市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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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园区科技、财政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广安市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510

广安市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安市科技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实现科技计划及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安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设立,广安财政局、广安市科学技术(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重点资助提升我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相关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等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项目是广安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目标。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问题导向统筹推进,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纳入广安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科技计划类别

条 广安市科技计划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和创新环境建设计划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推进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重大需求,注重与国、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强化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引才引智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及贷款贴息、研发投入、使用创新券,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第五条 根据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新设立或调整的科技计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条 市科技局是广安市科技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广安市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广安市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

(三)编报广安市科技计划预算,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组织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受理、评审、考察、公示、立项项目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对项目单位、项目组人员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下达与监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下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工作;

(二)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申报单位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审查项目真实性

(三)与项目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等;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及时反映发现的项目单位经营管理及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广安市科技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成果登记等,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 项目合作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条 科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要求,严格落实回避原则,强化内部管理,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严禁参与受委托管理计划中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参与项目指南编制、形式审查、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管理和移送归档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征集科技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联合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领域,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具体要求。

项目申报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项目任务书应具备科学、合理、具体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后补助项目应将绩效目标已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评审评估、立项依据。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组织遴选方式,可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与推荐。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通过广安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在线及线下申报。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和遴选,对符合要求的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

(一)项目单位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它单位,其中,项目牵头单位限注册地在广安市境内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申报条件。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项目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年龄、工作时间职称或学历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2.项目负责人未承担在研的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牵头申报1个项目

4.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三)项目申报限制。

1.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各级财政资金项目。

2.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受理与评审。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及以上的前补助方式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条 项目考察与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开展项目考察。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支持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市科技局在网站进行公示(涉密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十六条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根据公示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及程序上报审批,联合下达立项通知市科技局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

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安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填报任务书,并将任务书报市科技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任务书的,市科技局可撤销立项。后补助项目需签订任务书,项目单位依据资金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风险补偿等。

十九条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支出)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3.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 前补助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包干制改革试点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分别按我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包干制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各县(市、区)、园区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应在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十六条 履行牵头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二十七条 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单位,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立项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须纳入中期检查范围。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任务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工商更名等原因需变更,由变更前、后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二)调整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因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离世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五)变更项目执行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变更项目参与人、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一般性调整事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七)调整项目资金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资金变动,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2.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市科技局批准。

3.项目资金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4.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5.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6.由于项目资金调整,绩效目标发生变动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有关程序申请调整绩效目标。

三十条 撤销项目。项目单位因故未实施项目,且财政资金未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将资金退回财政,市科技局撤销立项

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七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通过广安市科技创新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的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在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未通过三类。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以下情况之一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1.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

2.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任务无法正常进行;

4.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未通过。

1.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3.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退回财政,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3各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

三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验收评价结论下达后6个月内,按规定退回项目结余资金。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市科技局予以纳入违规行为记录、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处理。

三十九条 终止项目执行。对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未完成验收评价市科技局予以终止项目执行、纳入违规行为记录、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的处理。

四十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被终止、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项目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四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总体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对广安市科技计划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项目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对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进行问责,保证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第四十条 实行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退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违规行为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四十四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四十五条 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相关调整、验收评价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四十六条 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610日起施行202211日之后下达的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202211日之后下达的四川省转移支付项目执行本办法。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实施管理规程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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