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统计局、商务局,各园区统计及商务部门:
按照《关于做好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统计办发〔2013〕103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结合广安实际,市统计局和市商务局决定在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中开展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辖区内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退库保留名录企业除外)。
二、建设内容
分为组织建设、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管理制度、统计信息化和法制建设八大部分,具体内容参见广安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表、广安市限额以上批零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表和广安市限额以上住餐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表(简称考评表,详见附件1-3)。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自查。各区市县及园区首先对辖区内现有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自查,对照《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查漏补缺,及时完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统计基础工作现状,制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自查验收计划。区市县统计局及园区统计机构要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步骤实施的原则,2018年6月底前完成2017年以来的新增企业、同期数修改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目标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的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二)申报初查。各企业向当地统计部门、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报。商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进行初查。初查采用现场检查形式,对照《考评表》,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逐项核查,考评表和相关资料需由验收人员和被查单位签章。商务部门选择初查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单位,报同级统计部门验收。
(三)县级验收。根据商务部门验收情况,由同级统计部门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验收检查,验收采取“听、看、评、议、审”相结合的形式,按要求逐项核查。考评表和相关资料需核查人员和被查单位签章。各区市县要按要求于6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及时将验收情况上报市统计局。
(四)市局抽查。市统计局将于7月和11月,组织验收抽查小组,对区市县及园区上报的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单位进行抽查。
四、部门职责
各区市县及园区统计、商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强化对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统计分管领导,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专业人员。
(一)统计部门职责。区市县(园区)统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负责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统计基础建设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对新增企业统计人员及时进行培训,负责辖区统计数据的评审、汇总、上报。发现上报数据错误的应责成企业及时修正,对干预企业独立报数的部门或个人予以查处,对企业虚报瞒报的行为以及统计基础工作不扎实的情况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二)商务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督促企业依法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应统计资料。确保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的购销存(含各类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含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和会计报表)、职工出勤和劳动工资等统计基础资料完整;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统计基础达到规范化标准;组织新培育规上企业完善申报资料达到上级部门审核要求。对统计基础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五、结果应用
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各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评审的重要依据和各区市县统计局及园区统计部门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单位,市、县(园区)两级统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并责成企业积极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到位。
附件:
1.广安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表
2.广安市限额以上批零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表
3.广安市限额以上住餐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表
广安市统计局 广安市商务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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