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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2-12-26
  • 发布日期 2022-12-26
  • 文号 广安医保发〔2022〕43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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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广安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切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乡居民每年91日至1231日一次性集中缴纳下年度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11日至1231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但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180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在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新生儿、新入户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军人、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等特殊人群以及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保缴费的仍然可以参保缴费,但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180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在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乡居民参加同一年度医疗保险,均按同一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

四、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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