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四川省无线电办公室统一部署,现就我市开展2022年无线电台(站)年检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验证范围
(一)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辖区内已取得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收发信设备许可,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二)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辖区内已取得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收发信设备许可,但尚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二、年检验证时间
2022年8月2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
三、年检验证要求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已设置使用无线电收发信设备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已办理《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无线电台(站)执照》,都必须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已设置使用无线电收发信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已办理《无线电频率许可证》和《无线电台(站)执照》的,须到我局参加年检验证;按照规定涉及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须同时到我局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凡在我市辖区内已设置使用无线电收发信设备的单位或个人,但尚未办理《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须到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许可和无线电台(站)执照;按照规定涉及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须同时到我局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中、省驻市单位经上级无线电主管机构批准设置在我市辖区内的无线电台(站),如果已参加中、省无线电主管机构开展的年检验证,须持《无线电频率许可证》和《无线电台(站)执照》到我局登记备案。否则,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受保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经批准已设置使用并办理了《无线电频率许可证》和《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到我局参加年检验证、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后,如果因各种原因不愿意继续使用无线电收发信设备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注销。
(六)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参加年检验证、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或个人,视为自动放弃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我局将依法依规强制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及滞纳金,收回无线电占用频率,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业务。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地址:广安市城南兴安下街18号市经济信息化局无线电监管科(511室)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莉,13388155333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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