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优化营商环境及廉洁规范审批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优化营商环境及廉洁规范审批规定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优化营商环境及廉洁规范审批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廉政建设和规范管理,制定本规定。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照执行,依法、廉洁、高效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接受环评咨询应正面回应、一次性告知。不得冷漠、生硬、蛮横、推诿,不得含混其辞、模棱两可,避免项目建设发生决策性、方向性失误和服务对象“重复跑”现象。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要求,不得人为设置行政门槛、壁垒或放松环评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评价等级、审批层级。   
三、坚持环评会商预审制度,切实解决环评疑难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商预审申请,不得以会商预审代替环评审批。   
四、推行环评审批“全程网办”,尊重服务对象合理诉求,不得要求到窗口现场办理和提交纸质文件。   
五、严格环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得违背原则、违反规定简化程序,遗漏、隐瞒公开信息,不得泄露或公开涉及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开辟重大项目、民生项目、应急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指导环评内容简化,落实环评“三个一批”和“容缺审批”要求。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开辟“绿色通道”,不得超越范围和权限、缺乏必要支撑实行“三个一批”和“容缺审批”。   
七、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管理,重大项目、优质项目总量指标实行全市统筹调剂。不得突破区域环境容量、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相关规定实施替代。   
八、严格“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和规划环评执行,不得违反分区管控和准入要求进行项目选址和环评审批。   
九、建立健全环评技术评审和专家管理制度,原则上评审专家实行随机抽选。不得脱离专家库选择评审专家,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不得在技术评审前透露专家信息,不得干预专家独立评审。   
十、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现场考察,或委托有关单位通过现场录制视频、拍摄照片等形式代替现场考察。不得在缺失现场考察,或现场考察发现的问题未解决时开展技术评审。   
十一、支持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环评办理作出承诺,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不得放任承诺事项不按要求、不按时限落实。   
十二、规范环评管理,坚持集体审核,严格“五个不批”和审批流程、时限要求,不得违规审批、拖延审批、超时审批。   
十三、建设项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与项目环评执行同级审批,原则上同步评审。不得在未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评审意见时批复环评文件。   
十四、环评技术评审产生的费用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严格环评质量管理,常态化开展抽查监督,及时查处环评文件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包庇、隐瞒、纵容环评质量问题。   
十六、不得向任何单位指定或推荐环评、环保设计、验收、环保设施运营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十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或物品,接受宴请、娱乐、旅游等安排,或以权谋私搞交易。   
十八、不得违规领取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十九、不得参股、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或指使亲属违规从事环评相关业务。   
二十、不得通过暗示、默许等方式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规开展环评编制、评审、审批,不得进行妨碍环评审批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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