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试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28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创新活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发〔2021〕12号)、《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广安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广委办〔2022〕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服务国企改革发展,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区分对待处理,做到公私分明、功过厘清、应容尽容,充分调动和保护经营管理人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工作,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容错免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业为上、鼓励担当。切实服务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保护干事者。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较长周期,全面考虑各方因素,综合评价功过,确保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依法依规、审慎稳妥。以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逐步完善容错免责标准。
(四)容纠并举、违规必究。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及时督促整改问题、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第二章 容错事项及判别
第六条 实施以下事项虽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但经研究认定具有容错情形的,可做容错免责处理。
(一)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交易、改组改制等方面的常规性经营管理事项。
(二)依规从事经营投资活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经营亏损、投资失败,导致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事项。
(三)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治理结构、技术研发等方面有较强探索和较大突破的改革创新事项。
(四)落实同城融圈、优镇兴乡、品质主导、产业支撑等发展战略,推进招商引资、向上争取等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主动作为、果断处置,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容错免责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要求,没有违反或者规避有关强制性规定。
(二)严格执行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民主决策程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履行了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谨慎、注意、审核、合理判断等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明显疏漏。
(四)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没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存在以权谋私,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属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的行为;或者属于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行为;或者属于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行为。
(八)所采取的措施或者具体做法符合改革创新的总体精神和总体要求,主观上出于善意和公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理顺关系、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效率等改革创新目标。
(九)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十)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个人或者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存在一般或者较轻过失的。
(十一)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
第八条 容错免责事项的总体判定标准如下(以下所述事项包括在第六条中,所述情形包括在第七条中):
(一)全部事项均需同时符合情形(一)至(六)项。
(二)事项(三)还需同时符合情形(七)(八)项。
(三)事项(四)还需同时符合情形(九)项。
(四)事项(五)还需同时符合情形(十)项。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确因违规或者其他主观过错造成决策偏差、失误,导致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
(一)情节比较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的。
(四)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个人或者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存在一般或者较轻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或者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
第三章 容错免责的实施
第十条 容错免责工作实行“总体判定标准+具体事项清单”的管理模式。
(一)清单管理。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市国资委对免责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列示经营投资活动的典型表现形式,形成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免责事项清单,切实增强容错免责机制的直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动态调整。容错免责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免责清单所列事项,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免责事项清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增加、调整或删减等措施动态调整免责事项,推动实现精准问责和合规容错相统一。
(三)总体判定标准可单独适用,免责事项清单不可单独适用,只有在符合判定标准的前提下方可适用。
第十一条 具体运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追责时,在追责机构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以向追责机构提出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的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追责机构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的请求,从事实、理由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还应当收集其管理服务对象意见,及时商其他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针对信访举报的,应当认真筛选、仔细甄别,对实名举报件优先办理、处置、答复。
(三)认定结论。调查核实结束后,追责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为准绳,提出是否予以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的建议。市属国有企业本部开展的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工作,经企业党委会议审议后作出决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
申请人对追责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四)结果反馈及运用。追责机构应当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且原则上申请人的考核、评优、晋升及推荐等不受影响。
(五)资料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容错决定等资料,由追责机构负责及时入卷归档管理。
在问责追责过程中,追责机构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主动启动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等方面所涉及事项的容错免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细化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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