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各办案部门,四川省广安市各县(市、区)经开区公安(分)局办案部门:
为规范行使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涉电信网络诈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广安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和广安市公安局请示报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广安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1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广安市公安局
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涉电信网络诈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地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般”“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罚。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部分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第七条 本裁量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和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具体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
一般 |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2 |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为实施某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行为,在交通、住宿、费用结算、招募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的。 |
一般 |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3 |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不足15条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4 |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5 |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不足五万元或者流水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6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7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8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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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9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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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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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0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1 |
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2 |
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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