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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4-01-15
  • 发布日期 2024-01-15
  • 文号 渝北公〔2023〕237 号
  • 有效性 有效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5 11:45 来源:广安市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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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各办案部门,四川省广安市各县(市、区)经开区公安(分)局办案部门:

为规范行使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涉电信网络诈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广安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和广安市公安局请示报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广安市公安局    

                            20231221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广安市公安局

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涉电信网络诈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地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般”“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罚。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部分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第七条  本裁量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和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具体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3.结伙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4.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5.积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
6.组织、策划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7.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2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为实施某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行为,在交通、住宿、费用结算、招募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3.结伙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4.提供信息、物资、劳务、场所等重要支持帮助。
5.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6.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3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不足15条的。
2.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150条的。
3.出售或者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1500条的。
4.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不足30%的。
5.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3.结伙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4.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15条以上的。
5.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50条以上的。
6.出售或者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1500条以上的。
7.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30%以上的。
8.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9.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4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3.结伙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4.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5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不足五万元或者流水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的。
3.结伙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的。
4.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流水金额十万元以上。
5.通过非法渠道对涉案钱款进行转存、支付、结算、取现等处理的。
6.为推广引流、App、网站等非法提供技术开发支持或者帮助的。
7.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6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3.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两部(个)以上的或向两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5.损坏、丢弃、隐匿设备的。
6.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7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3.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两部(个)以上的或向两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5.损坏、丢弃、隐匿设备的。
6.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8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3.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两部(个)以上的或向两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5.损坏、丢弃、隐匿设备的。
6.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9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3.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两部(个)以上的或向两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5.损坏、丢弃、隐匿设备的。
6.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0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2.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3.其它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三次以上或者三张以上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两张(个/条)以上的。
3.两次以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结伙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5.造成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发生的。                                            
6.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封控措施的。
7.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8.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1

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2.其它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三次以上或者三张以上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两张(个/条)以上的。
3.结伙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造成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发生的。                                            
5.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封控措施的。
6.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7.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2

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从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2.其它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三次以上或者三张以上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两张(个/条)以上的。
3.结伙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造成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发生的。                                             
5.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封控措施的。
6.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7.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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