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学校):
《广安市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广安市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3月27日
广安市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体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教育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畸轻或者畸重。
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教育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审核审批责任人等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标准。
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
有从轻情形的,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有减轻情形的,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有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陈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者提供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以及阻止他人违法行为等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情形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对应的《广安市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并执行。指导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足”,不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和下限数。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由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广安市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教育类(7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1
1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1.尚未招生的; 2.已招生,无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证照;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
一般 |
已招生,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尚未招生的; 2.已招生,无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证照;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
||
一般 |
已招生,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学校教学秩序混乱、办学资金减少等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 |
1.有违法所得的; 2.学校达不到改变后的设立条件、设立标准等,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继续办学等严重后果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2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学校教学秩序混乱、办学资金减少等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有违法所得的; 2.学校达不到改变后的设立条件、设立标准等,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继续办学等严重后果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广安市教育形象、影响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以及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3 |
民办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 |
1.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不满20%的; 2.有违法所得的; 3.存在以“就业协议”作诱饵、虚假承诺学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等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20%以上的; 2.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4.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5.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4 |
民办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规定给予处罚:(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64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或者本条例第63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较轻 |
1.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存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情节,无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 |
1.有违法所得的; 2.存在未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收取费用等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广安市教育形象、影响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以及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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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一般 |
1.违反规定颁发证书不满10个的; 2.有违法所得的; 3.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0个以上的; 2.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4.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5.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3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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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1.违反规定颁发证书不满10个的; 2.有违法所得的; 3.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0个以上的; 2.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4.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5.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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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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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4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或者本条例第63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较重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招生;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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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 2.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广安市教育形象、影响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以及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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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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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方式取得教师资格或者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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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情形之一 |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二、体育类(2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
1
|
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法行为,主要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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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4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 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
2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第36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不良影响范围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承诺主动改正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第37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吊销许可证。 |
||||||
2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29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经教育后能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
责令立即改正。 |
一般 |
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暴力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执法人员受伤、执法装备损坏、相关文书损毁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校外培训类(6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1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17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较轻 |
1.尚未招生的; 2.已招生,无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 |
一般 |
已招生,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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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未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情形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18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
一般 |
1.有违法所得的; 2.不良影响范围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主动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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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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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广安市形象、影响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以及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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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20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 |
1.有违法所得的; 2.不良影响范围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承诺限期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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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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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21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较轻 |
1.违法情形不属于处罚依据中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 2.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 |
1.违法情形不属于处罚依据中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 2.有违法所得的; 3.不良影响范围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承诺限期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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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2.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3.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5.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6.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7.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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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22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 |
1.有违法所得的; 2.不良影响范围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承诺限期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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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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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23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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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
一般 |
1.有违法所得的; 2.不良影响范围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主动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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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实施伪造、变造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以暴力拒绝、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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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广安市形象、影响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以及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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