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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4-09-11
  • 发布日期 2024-11-28
  • 文号 广科技发〔2024〕18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8 21:56 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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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科技、财政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广安科〔2020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4911

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科技服务,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机构。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依法在我市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能力,信用记录良好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

申请兑现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三章 创新券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五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领创新券。

第六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申领一次,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上限5万元进行申请

第七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安排,超过财政预算金额后则所有的申请金额按比例折合执行。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与兑付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http://cxq.scstl.org/)注册,注册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需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备案,备案时应按要求提供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申请兑付创新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及兑付审核表

(二)科技型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科技服务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鲜章

(三)科技服务机构和创新主体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申领兑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拟订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及补助资金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进行兑付。

第五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拨付资金等,共同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在创新券申领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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